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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无锡市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7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8〕23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2-01 11:01:33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无锡市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实施办法

  市市政园林局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巩固深化排水达标区建设成果,保证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建立生活污水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改善水环境,根据《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和《无锡市深化排水达标区建设工作方案(2016-2020年)》(锡政办发〔2016〕2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市区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及排水达标区的长效管理。

  第三条  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的长效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四条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全市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的指导、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负责明确市、区两级排水管理的职责,督促排水达标区长效管理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根据《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排水行政许可和执法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的长效管理工作。

  (一)层层落实长效管理责任;

  (二)明确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独立法人性质的排水管理机构。排水管理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交通工具,按照编制数足额配备排水管理专业人员;

  (三)建立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责职,定期对辖区内排水达标区长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制定和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五)编制排水达标区年度管理、养护计划;

  (六)落实长效管理所需的经费;

  (七)定期上报长效管理情况。

  第六条  各区所辖的镇、街道为排水达标区长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区政府要求要做好排水达标区的日常巡查和复查达标工作。镇、街道应成立排水管理办公室,配备1-2名排水专管员,具体负责排水达标区创建复查的资料收集、数据统计和申报工作,协助做好排水达标区的日常巡查。

  第七条  明确排水达标区运行维护责任。梁溪区、滨湖区(马山街道、胡埭镇除外)排水区之外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市政园林局采用委托或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养护单位负责运行维护;排水区内部的公共排水设施,由所在区负责运行维护。锡山区、惠山区、新吴区及滨湖区马山街道、胡埭镇的公共排水处理设施,由所在区负责运行维护。

  自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运行维护。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负责运行维护;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第八条  建立排水达标区运行维护考核制度。市、区排水管理机构要根据排水达标区运行维护经费渠道,通过招标方式落实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梁溪区、滨湖区(马山街道、胡埭镇除外)在市级平台统一招标,锡山区、惠山区、新吴区由各区自行组织招标。要明确运行维护标准和要求,细化量化运行维护考核内容,定期对运行维护质量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支付运行维护经费的依据。

  第九条  排水设施应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的标准要求进行日常养护和管理,禁止雨污不分、私接乱排等行为的返潮。运行维护单位对管道、窨井、泵房等排水设施应定期检查、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结构状况,发现堵塞、淤积、破损等情况时要及时进行清通、维修,以确保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巡查中发现的雨污不分、私接乱排、违章占压等不规范排水行为,及时向排水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  落实排水达标区日常监管责任。无锡排水管理处负责梁溪区、滨湖区(马山街道、胡埭镇除外)的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检查考核;负责对各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负责市属污水厂收纳污水范围内重点工业排污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的日常监督工作。

  锡山区、惠山区、新吴区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范围内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日常监管,负责各自区属污水厂收纳污水范围内的排水户的日常检查工作;滨湖区排水管理机构负责马山、胡埭地区公共排水设施和滨湖区其余地区排水区内部公共排水设施的日常监管,负责马山、胡埭地区排水户和滨湖区其余地区一般排水户的日常检查工作;梁溪区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各自排水区内部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日常监管,负责各自范围内一般排水户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梁溪区、滨湖区(马山街道、胡埭镇除外)排水区内部的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由各区政府承担。市级根据市、区财政体制及运行维护考核情况予以补助,补助比例为梁溪区50%、滨湖区30%。

  各区排水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各区予以保障。市级对梁溪区和滨湖区排水管理机构考核达标的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排水达标区实行复查制,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创建完成的排水达标区进行复查,达不到排水达标区要求的将取消排水达标区称号。各区要将排水达标区创建和复查考核情况列入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对在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长效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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