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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7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发〔2018〕22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5-11 10:53:05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新发展,更好地满足我市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美好晚年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8〕1号)的总体部署,现就全面放开我市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引领养老服务事业新发展,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为根本任务,着力补齐短板、降低政策门槛、调整供给结构、提升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使养老服务业真正成为新时代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新动能,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深度融合,功能完善、设施先进、服务优良、监管到位、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形成服务内容全面覆盖、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服务规模不断扩大、市场运作规范有序、老年群众普遍认可的养老服务新格局,不断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三)放宽准入条件

  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再到辖区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外地投资者在我市举办养老服务项目或参与公办(建)民营项目建设运营,享受我市同等政策待遇。

  放宽外资准入。支持外资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市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市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职业人员培训机构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按照国家土地、税务等法律法规,享受与我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对外资投入举办的养老机构,同等享受我市养老机构的建设及运营补贴政策。对国际著名养老服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养老区域性总部的,享受我市吸引外资相关奖励政策。

  下放养老机构设置许可审批。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有关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政策文件要求,除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本市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养老机构及市级以上养老机构设置许可审批外,市区养老机构设置许可直接下放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所有养老机构日常管理。区民政部门应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在设置许可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并通过民政综合业务系统报市民政局备案。

  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设置审批。认真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动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和《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要按标准设置内部医疗机构。各级卫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机构中内设医疗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推进社区康复护理机构建设。进一步落实国家卫计委关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护理院基本标准、管理规范及《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时制定《无锡市护理站管理办法》,并开展试点和推广工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康复医疗和护理机构,打通专业康复医疗服务、临床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延伸的“最后一公里”。推动社区护理机构为长期卧床的居家老年患者提供便捷规范的护理服务。

  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清理、取消申报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调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积极性。简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审批手续,及时开展医保定点评估,签订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市和市(县)、区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对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提交材料、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提高行政效率,及时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受理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规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老年康复辅助器具、老年用品、老年养生护理、适老住宅等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水、电、气等相关优惠政策。

  (四)营造公开平等的市场环境

  优化市场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及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促进各类主体公平竞争、有序发展。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养老事业与产业共同发展的良好经营秩序。

  推进“四化”建设。实施养老服务业“四化”(社会化、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战略,优先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品牌建设,形成一批知名养老服务品牌,建设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十三五”期间,每个市(县)、区至少培育两家以上品牌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其中一家能连锁经营5个以上养老机构,一家能连锁10个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在本市经营的民办(民营)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企业),镇(街道)无偿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到2020年全市至少培育2家以上省级品牌、8家以上市级品牌和10家以上连锁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保持无锡养老服务业在全省的先发优势。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可以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实行服务外包。完成市老年人托养中心运营管理机制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或国有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到2020年,各市(县)、区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30%。全市民营(含公办民营)养老机构数占总数的70%以上。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有关宾馆、培训机构、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或合作经营。

  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推进养老机构行政审批标准化,实行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符合规划、国土、环保和消防安全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各级消防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力度,会同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安全进行专业指导,提出明确要求。制定既符合实际情况,又保障安全、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的消防配套办法。对火灾隐患整改达到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及时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完善优惠扶持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依法设立的各类养老机构,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对认定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依法享有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并可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经其决策机构同意,可从当年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两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其决策机构同意且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既补偿成本又有利于养老机构发展、兼顾老年人经济承受能力的原则,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政府举办和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其他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养老机构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收费公示等制度,主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的监督。已推行公办(公建)民营的农村敬老院的当地镇(街道),不得干预经营者自主确定收费价格权利。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全市各级信用信息与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市和市(县)、区政府网站、信用无锡网等信用门户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鼓励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工商、民政、卫计、人社、公安消防、食药监等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补贴、品牌建设、评优表彰等方面给予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三、持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五)深化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按照《市政府转发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关于无锡市开展国家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发〔2014〕153号)要求,逐项抓好试点目标任务的组织落实,确保到2020年,全面完成八项任务、五大改革,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具有无锡特点的养老服务经验做法。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精神,积极申报“全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城市”,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整体水平向中高端发展。

  (六)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

  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扶持政策。市有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政府应当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居家养老基本服务清单,落实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不断扩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到2020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老年人数占老年人口总数10%以上。积极探索建立失能、失智和高龄独居老年人家庭照护支持政策,引导老年人优先选择居家养老。改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结构,努力实现服务供给与老年人需求的精准对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中心城区不低于150平方米、其他地区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到位,到2020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各市(县)、区新建住宅小区要达到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的配套标准,已建成的住宅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大力推进镇(街道)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承担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护理站以及中央厨房等功能,争取“十三五”期间全市所有建制镇(街道)都建有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城市城乡特困老人和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引导各类为老服务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助浴、助医、助洁、助购等服务。

  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内部融合发展。打破社区养老、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边界,实现优势互补、融合发展。创造条件将机构内的助餐、助浴、护理、康复等各种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周边社区有需求的老年人,充分发挥专业机构资源效用。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康复护理、精神关爱等专业服务,使机构专业化服务与居家亲情化照护有机结合。

  (七)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尤其是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强农村为老服务阵地建设,市(县)、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级组织要为居家养老提供经费、场地等服务条件。鼓励农村老党员、老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成立为老服务组织,为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短期托养、康复护理等基本养老服务。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加速推进城镇与农村之间养老服务资源和要素的流动,利用集体土地流转租赁等方式,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大力发展互助式养老,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医院用房等资源改造成农村养老互助中心,使农村老年人离家不离村,就近得到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

  推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转型升级。统筹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提升机构服务质量,延伸服务范围,拓展日间照料、社区护理、助餐助急、培训指导等服务功能,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要提高床位使用率,到2020年力争达到80%。在确保五保、低保老年人养老服务的基础上,床位面向社会老年人开放。地方政府应对本地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入住辖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贴。

  (八)推进居住区适老化建设和改造

  研究制定适老住区认定标准或办法,推动宜居适老住区发展。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适老化居住区开发、建设和改造。对老旧居住区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等设施和部位实施无障碍改造,对无电梯的多层住宅可试点加装电梯,对老年人家庭内部生活设施实施无障碍改造。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以及有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高龄独居纯老年人家庭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配置基本生活辅具和火灾报警器等安保设备,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市给予专项奖励。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到2020年,全市新建和现有社区适老化改造项目达到12个以上,其中50%以上达到省级标准。适老住区经市政府验收合格的,市区财政最高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00万元,并按照财力分配、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市区财政体制共同落实。市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九)大力发展智慧养老服务

  以信息化、智能化为手段,用“互联网+”思维,构建全市四级互联共享的养老服务智能管理平台,在完善服务、评估、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的同时,充分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养老服务技术设施设备,创新养老服务新业态和新模式,促进养老服务方式的现代化。到2020年完成200家养老服务机构智能化建设目标任务,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互通互联和全天候、全覆盖服务。

  (十)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制定无锡市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并与国家、省有关标准对接,开展等级评定,将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服务收费、政府购买服务和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考量参数,促进养老服务设施和水平提档升级。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消防、医疗、食药品、安保等管理制度,保证养老服务设施安全高效运行。推进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建立设施、服务、管理、员工全流程的质量监控体系,实现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实现评估工作的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开展城乡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创建活动,到2020年,城乡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别达80%和50%以上。

  四、创新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十一)深入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推动医疗卫生资源向社区、家庭延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上门护理和家庭病床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与社区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和托老所建立紧密的医养结合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要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鼓励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护理(康复)院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上门诊疗服务。支持和推广在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内嵌入“健康卫生小屋”(或开设全科医生工作室),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检查、医疗咨询以及康复护理等健康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机构医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诊疗康复服务能力。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护理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完善落实异地住养老人就医便民结算政策。

  推动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机构深度融合。优先满足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养老医疗服务需求,重点扶持护理型养老机构发展,积极推动医疗、养护、康复融合发展。养老机构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完善“养为核心、医为配套”的服务功能,机构床位小于200张规模的,应当在内部设立卫生室、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机构床位超过200张的,可根据条件及规划布局内设老年护理院、康复院,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和老年护理院应当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结算范围。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护理院、康复医院等经批准后,可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指导和服务,为行动不便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多点执业。到2020年底,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65%以上,各市(县)、区建有2家以上老年护理院或老年康复医院,全市老年护理院和老年康复医院争取达到20家以上,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设立老年人康复活动场所。

  加快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抓紧探索建立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多方筹资,符合我市实际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支持本市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照护保险工作,鼓励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照护保障需求。2018年,市政府组织市人社、民政、财政、卫计等部门完成长期护理保险计划的调研和方案的制定,2019年市区试点,2020年以后全面推广。

  (十二)推进养老重大项目建设

  按照市场化、品牌化、项目化方式,实施中民马山、太湖新城养老综合体等一批重大项目、培育一批服务业集聚区和创新企业,全面推动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壮大和水平提升。积极引导养老服务业集聚发展,支持健康养老主导产业明确、产业链完整的园区申报“省级健康养老服务业集聚区”;推动以无锡耘林生命公寓、宜兴九如城、江阴颐乐居等一批以养老养生为主题,有老年住宅、养老院、护理院(医院)、老年学校相互作用、高度集合、满足老年人持续照料的养老服务综合体申报“省级养老服务业综合发展示范基地”;推动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引导培育一批技术先进、创新能力强的养老服务企业创建“省级养老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对获得国家驰名、省著名商标的养老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实施养老事业与产业并举战略

  树立“养老服务既是社会事业,也是经济产业”的新理念,发挥我市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物联网、生物医学等产业优势,推动发展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医疗设备、照护康复产品及物联网老年电子产品、健康服务智能解决方案等产业。发挥无锡风景旅游资源优势,开发旅游、休养、养生、民宿养老产业。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等需要,支持相关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重点推进老年服装、保健食品、康复辅具的研发、制造和销售。探索开发老年用品租赁市场和流通市场。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属小微企业的,免缴增值税。

  (十四)创新金融服务

  规范并引导本市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风险较低、回报较稳定的老年金融产品。推动金融与养生、健康、医疗、护理等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老年人权益保护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业务向老龄金融领域延伸,引入部分外资金融机构开展老龄金融服务。探索建立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障制度,丰富养老保障方式。加大投融资政策力度,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参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鼓励大型养老社区、批量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医养结合类项目与银行、保险机构合作,争取开发性金融支持。探索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非公益资产发放抵(质)押贷款,鼓励银行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继续发挥无锡“慈福民生”系列保险的品牌优势和引领作用,促进保险业更好地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五、切实强化养老服务业发展要素保障

  (十五)加强规划引领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本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要注重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性规划等衔接配套,系统提升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六)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各类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2020年每千名老人45张养老床位目标,预留建设用地。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统筹利用闲置资源,依据规划按程序调整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规划部门须出具相关意见,如同意用途调整,项目主体须按规定办理环评、消防、用地等手续,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

  (十七)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大力推行学历教育,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市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要围绕我市养老服务人才的需求,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大培养力度,满足社会需求。研究制定市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养老服务类专业扶持政策。支持养老护理人员资质、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免费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训实习点建设等。至2020年,全市至少重点扶持3至4家优质培训机构,建立1个市级养老护理实训基地。对取得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中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一次性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纳入免费养老护理培训范围。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社会地位,落实《无锡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励暂行办法》,对在市内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5年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服务人员应当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制定康复、护理人员服务标准,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

  (十八)落实财政支持政策

  完善财政支持政策体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长等因素,科学建立经费调整机制。财政资金要优先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助餐中心、托老所、护理站、职业培训机构)等养老服务短缺领域倾斜,实行以奖代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各级要确保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要进一步细化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和服务清单,实现精准补贴,有条件的地区要向高龄、空巢、独居、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等老年人拓展。进一步完善以入住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数量为主要依据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政策,采取以养老机构等级相挂钩方法,实行分档次差别化补贴,达不到最低等级的不予补贴。严格按省财政厅、民政厅要求,用好用足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要大力扶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养老服务类的项目,支持社会资本发挥专业化优势,运用多种运作模式,参与医养结合类、社区居家服务类养老服务项目的合作建设、管理运营。加强养老服务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力争到2020年培育2至3家养老服务上市企业。

  六、加强实施和监管

  (十九)健全政府领导机制

  各市(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提高人民幸福指数。要将行业开放、创新、繁荣、发展提到政府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工作,强化统筹和谋划,形成常抓不懈工作机制。要精准分析目标任务,找准工作短板,加强效能考核,制定推进措施,确保养老服务民生实事落实到位。

  (二十)加强监督和管理

  各级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机制,依照职责分工,加强行业监管,加大对养老机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疾病防治、康复护理、服务价格等监管力度,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达标的,责令关闭。要坚持正确的养老服务发展方向,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对履行职责不力、管理服务缺乏并造成严重问题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建立健全市、市(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担行业管理的机构设置服务指导、质量评估、等级评定、人员培训教育、老年人身体能力鉴定等专项社会服务类工作。要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探索建立养老服务纠纷调处机制,依法妥善解决养老服务纠纷,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

  要认真宣传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学习好、实践好十九大报告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的新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大力改善民生。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广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对在养老服务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探索建立健康老年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邻里守望、敬老爱老等志愿服务活动,扎实开展老年人维权优待活动。积极组织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共同为实现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老有所养”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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