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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7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发〔2018〕27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5-31 10:42:07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8〕1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

  开展经济普查,是为了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更好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圆满完成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二、经济普查的时间、对象、内容和范围

  普查标准时点: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普查对象和范围: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为保证统计单位的不重不漏,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包括第一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清查。

  普查主要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三、切实做好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统筹协调、创新手段,扎实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无锡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各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根据普查工作的需要,制定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2),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提供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和优势,切实做好经济普查相关方面的协调、指导和实施工作。

  (二)把握环节突出重点。经济普查是跨年度的重点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全面周密、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宣传动员、单位清查、普查登记、质量控制、资料开发等工作。一要加强普查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联合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利用多种载体,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积极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二要选优配强普查队伍。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协调能力强、有普查工作经验、热爱普查工作的同志参加普查日常工作,扎实选调(聘)一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为普查工作的高质量开展提供人员力量保障。三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在确保工作标准的前提下,切实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四要严格流程质量管理。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全流程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质量。五要注重资料开发利用。各级普查机构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及各类统计调查提供翔实的决策参考和高质量的基础信息支撑。

  (三)依法依规科学普查。从事经济普查的所有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规定,依法规范开展普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对于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承担泄密责任。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四)落实保障支撑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2018年和2019年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尽快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对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工作补贴,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责、共同分担。对于在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等普查关键节点需要加班加点的,各地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补贴,确保普查工作如期顺利开展。

  附件:1.无锡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无锡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无锡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黄  钦  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副组长:钮素芬  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红星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陈  龙  无锡军分区处长

  蔡文煜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华文明  市综治办副主任

  何建升  市委农办副调研员

  张海涛  市编办副主任

  钱喜中  市发改委副主任

  戴可为  市经信委副主任

  符菊成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  浩  市科技局副局长

  缪小展  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  剑  市民政局副局长

  钱  军  市司法局副调研员

  蒋晓鸣  市财政局副局长

  包晓东  市人社局副局长

  陈  艳  市国土局副局长

  任金富  市住建局副局长

  许青凯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何丽梅  市农委副主任

  蒋  波  市商务局副局长

  过  丹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韩晓枫  市卫计委副主任

  邹伟明  市工商局副局长

  周建辉  市质监局副局长

  王朝阳  市食药监管局副调研员

  任  颐  市规划局副局长

  陈华锋  市市政园林局副调研员

  周  炜  市城管局副局长

  杨晋超  市统计局副局长

  吴莉萍  市粮食局副局长

  汪克强  市体育局副局长

  汤建华  市旅游局副局长

  张牧原  市机关管理局副局长

  张慧东  市民宗局副局长

  周  燕  市国资委副主任

  徐耀峰  市金融办副主任

  王  镇  市供销社副主任

  曹建伟  市国税局副局长

  王晓东  无锡地税局副局长

  罗相海  无锡海关副关长

  王贵祥  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王旭明  省烟草公司无锡市公司副经理

  信庭华  国家统计局无锡调查队副调研员

  王  永  无锡通管办主任

  黄  华  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黄贤君  无锡银监分局副局长

  陈黎军  无锡供电公司副总工程师

  张华林  中国电信无锡分公司总经理

  罗一民  中国移动无锡分公司副总经理

  杨磊益  中国联通无锡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朱瑞娟  江苏有线无锡分公司副总经理

  陈建新  中国铁塔无锡市分公司总经理

  杨治国  上海铁路局无锡站副站长

  朱  斌  苏南国际机场集团副总裁

  储德元  武警无锡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吴红星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无锡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经济普查组织实施原则,为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和优势,切实做好经济普查相关方面的协调、指导和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事项明确如下:

  市统计局:

  1.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市经济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2.制定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负责实施全市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业务培训,编制印发普查培训材料、普查表等资料;

  4.组织实施省级、市级普查试点;

  5.提供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做好单位认定与评估工作;

  6.做好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并组织质量验收和质量评估;

  7.做好全市普查数据的汇总、上报,更新和维护普查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

  8.制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规划,组织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及普查数据成果的发布;

  9.联合市委宣传部及市级新闻媒体共同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

  10.在市统计局内、外信息网开辟第四次经济普查专栏,宣传报道国家、省、市及各地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进展情况;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组织、指导全市各级统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受理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转办、督办,协助市监察委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直接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无锡军分区:

  1.负责对军队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队列单位、事业单位的经济普查;

  2.负责协助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对军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普查工作。

  市委宣传部:

  1.协同领导小组制定全市经济普查宣传方案并下发相关文件指导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2.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对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进行宣传报道;

  3.指导各市(县)、区作好普查宣传工作;

  4.提供驻锡记者站、报业集团及所属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5.负责协调文化产业方面的有关事项。

  市综治办:

  负责协调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等有关事项。

  市委农办:

  1.负责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2.参与单位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编办:

  1.负责提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2.指导各市(县)、区编办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3.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发改委:

  1.参与制定普查资料开发研究规划,承担普查资料开发研究综合性任务;

  2.负责提供备案的创投公司名录资料;

  3.负责提供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名录资料;

  4.负责协调商务服务业及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事项。

  市经信委:

  1.负责提供融资担保公司名录等基础资料;

  2.负责提供全市软件企业名录等基础资料;

  3.负责协调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普查的有关事项;

  4.利用本系统平台、网站、办事窗口、会议等方式协助做好普查宣传;

  5.参与单位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教育局:

  1.与市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负责提供全市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机构)等单位名录基础资料;

  3.负责协调在锡部、省属高等院校普查工作;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做好各类院校中与普查有关的餐饮、商贸、工业、物业管理、交通、绿化、科研等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各项指标调查工作;

  4.利用本系统平台、网站、办事窗口、会议等方式协助做好普查宣传;

  5.参与整个教育行业单位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科技局:

  1.与市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负责提供全市科研机构、科技情报与文献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包含:研发设计服务机构、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服务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交易和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等)单位名录基础资料;

  3.负责协调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等方面的普查有关事项;

  4.利用本系统平台、网站、办事窗口、会议等方式协助做好普查宣传;

  5.参与单位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公安局:

  1.负责督促各地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并查处阻碍普查员实施调查、侵犯普查员人身安全行为;

  2.负责提供安保服务、派出所等单位名录基础资料;

  3.组织各市(县)、区公安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4.利用本系统平台、网站、办事窗口、会议等方式协助做好普查宣传。

  市民政局:

  1.与市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负责提供全市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3.提供民政部门所属的婚姻、殡葬服务、社会福利机构、福利彩票销售网点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4.为保持普查区的稳定,负责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暂停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变更的审理;

  5.利用本系统平台、网站、办事窗口、会议等方式协助做好普查宣传;

  6.参与单位核查和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司法局:

  1.与市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负责提供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和基层法律服务等单位名录基础资料;

  3.参与单位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财政局:

  1.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市级普查经费预算的审核、落实到位和使用监督,保障普查工作的需要;

  2.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分单位部门决算资料;

  3.协助提供会计事务所名录等基础资料。

  市人社局:

  1.负责提供全市劳务派遣单位名录、有关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2.协助提供全市单位本年社保征管基础资料;

  3.指导各市(县)、区人社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基础资料;

  4.负责协调劳动工资方面的有关事项;

  5.利用本系统平台、网站、办事窗口、会议等方式协助做好普查宣传;

  6.参与单位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国土局:

  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各市(县)、区测绘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配合普查区电子地图绘制等工作。

  市住建局:

  1.与市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负责提供物业管理、房产评估及测绘、工程监理等单位名录基础资料;

  3.负责提供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共同核对企业名录;

  4.负责协调楼宇物业配合地方普查机构做好入户登记等工作;

  5.利用本系统平台、网站、办事窗口、会议等方式协助做好普查宣传;

  6.参与普查数据和单位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1.与市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负责提供道路、水运、港口、航道和所管辖的城市交通运输企业单位(个体户)名录等基础资料,协同普查机构实施出租车等行业普查工作;

  3.负责提供有关驾驶培训学校培训人次、收费标准等基础资料;

  4.利用本系统平台、网站、办事窗口、会议等方式协助做好普查宣传,协调利用公交车、出租车等方式协助做好普查宣传;

  5.参与单位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农委:

  1.负责提供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2.参与单位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商务局:

  1.与市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负责提供全部外经贸企业、开发区、服务外包企业、典当业、加油站等单位名录基础资料;

  3.负责协调批零住餐行业和大市场、综合体、电商平台及三资企业方面的普查有关事项;

  4.利用本系统平台、网站、办事窗口、会议等方式协助做好普查宣传;

  5.参与单位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文广新局:

  1.协助市经普办做好文化产业有关工作并会同市委宣传部下发相关文件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负责提供市级文化艺术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组织各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行业管理的文化艺术单位名录等相应资料;

  3.负责提供全市新闻、出版发行单位(出版单位、发行单位、音像制品企业、光盘生产企业)、版权名录等基础资料;

  4.通过广播电视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经济普查社会动员,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好人好事;

  5.参与单位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卫计委:

  1.与市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负责提供市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3.组织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管范围内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4.利用本系统平台、网站、办事窗口、会议等方式协助做好普查宣传;

  5.参与单位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工商局:

  1.负责提供全市各类企业单位名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情况等基础资料,提供全市个体户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2.参与单位核查和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3.协调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全市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普查登记工作;

  4.利用本系统平台、网站、办事窗口、会议等方式协助做好普查宣传。

  市质监局:

  1.负责提供本部门下属全部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2.协助开展本部门下属单位的普查工作;

  3.利用质监宣传渠道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市食药监管局:

  1.负责提供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2.指导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名录等相应资料;

  3.协助做好所属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

  市规划局:

  1.负责提供经济普查涉及规划的有关信息;

  2.协助做好所属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

  市市政园林局:

  1.负责提供全市风景名胜景区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2.参与单位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3.协助做好所属单位及行业管理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

  市城管局:

  1.协调市(县)、区城管部门协助配合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做好个体经营户的普查登记等相应工作;

  2.支持各级普查机构通过户外广告、横幅、张贴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做好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市粮食局:

  1.负责提供全市粮管所、粮油市场等单位名录基础资料;

  2.参与单位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体育局:

  1.负责提供全市体育组织、体育场馆、健身休闲和体育彩票销售网点等单位名录基础资料;

  2.负责协调体育产业的普查有关事项;

  3.利用本系统平台、网站、办事窗口、会议等方式协助做好普查宣传;

  4.参与单位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旅游局:

  1.负责提供全市A级旅游景区、乡村旅游、星级饭店和旅行社等单位名录基础资料;

  2.提供导游登记资料;

  3.负责协调旅游产业的普查有关事项;

  4.利用本系统平台、网站、办事窗口、会议等方式协助做好普查宣传;

  5.参与单位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机关管理局:

  1.协助提供接受其事务管理与后勤保障服务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名录基础资料以及相关人员、财务等数据;

  2.协助普查机构,做好所属(或管理)房产租赁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普查工作;

  3.利用机关办公楼电梯显示屏进行普查宣传。

  市民宗局:

  1.与市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负责提供全市宗教组织及宗教活动场所(寺庙、清真寺、教堂等)名录等基础资料;

  3.参与宗教组织单位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国资委:

  1.与市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负责提供市级国有企业名录等基础资料,协调提供在锡中央企业名单;

  3.督促所属企业履行普查义务,如实填报普查报表;

  4.利用本系统平台、网站、办事窗口、会议等方式协助做好普查宣传;

  5.参与单位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金融办:

  1.与市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负责提供全市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营业部和服务部、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按市(县)、区作好分类;

  3.负责提供全部小额贷款公司、再担保公司等单位名录基础资料;

  4.利用本系统平台、网站、办事窗口、会议等方式协助做好普查宣传;

  5.参与单位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供销社:

  1.提供全市供销系统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2.参与单位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

  1.与市经普办联合发文指导开展普查工作;

  2.负责提供全市纳税单位(正常户、非正常户)和个体工商户单位名录及纳税情况资料;

  3.提供全市税务师事务所名录等基础资料;

  4.负责提供分行业的税收综合资料;

  5.准确、完整地向普查机构提供个体经营户的分行业税率和纳税额,协助对个体经营户的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6.利用本系统平台、网站、办事窗口、会议等方式协助做好普查宣传;

  7.参与单位核查和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无锡海关:

  1.负责提供在无锡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名录基础资料以及进出口额等相关资料;

  2.提供接受无锡海关监管的保税区或报税仓库的相关信息资料;

  3.提供代理报关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4.提供关税、代征增值税等相关数据。

  市邮政管理局:

  1.负责提供全部邮政业务(邮政、快递业务机构、集邮市场等)单位名录基础资料;

  2.参与单位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烟草公司无锡市公司:

  负责提供本系统所管辖的无锡市范围内的烟草批发、零售网点的单位名录、销售情况等基础资料。

  国家统计局无锡调查队:

  按照省普查方案的统一部署,协同普查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无锡通管办:

  协助提供全市通信行业单位(通信类生产经营企业、基础电信业务单位、增值电信业务单位)基本名录。

  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1.提供本系统所管辖范围的银行、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及其他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2.参与单位核查和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3.负责本行业普查工作,在普查数据报送上级机构同时抄报市经普办。

  无锡银监分局:

  1.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单位名录提供事项;

  2.参与单位核查和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3.负责本行业普查工作,在普查数据报送上级机构同时抄报市经普办。

  无锡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无锡分公司、中国移动无锡分公司、中国联通无锡市分公司、江苏有线无锡分公司、中国铁塔无锡市分公司:

  1.各单位按时提供本系统在无锡地区的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协同市经普办组织和指导本部门(行业)的普查工作;

  2.负责协调市(县)、区单位配合同级普查机构做好本地区经济普查工作;

  3.协助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对租赁本系统房地产的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普查工作。

  上海铁路局无锡站:

  1.负责提供本系统所管辖的无锡市范围内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并按市、市(县)、区作好分类;

  2.负责协助对租赁客站地区内铁路系统房地产的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普查工作;

  3.参与单位核查和核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4.负责本行业普查工作,在普查数据报送上级机构同时抄报市经普办。

  苏南国际机场集团:

  1.负责提供本系统所管辖的无锡市范围内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

  2.负责协助对租赁本系统房地产的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普查工作。

  武警无锡支队:

  1.负责对本系统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的经济普查;

  2.负责协助对武警系统的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所属的生产性企业和租赁武警房地产的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普查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充分利用相关渠道做好普查宣传工作,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市(县)区等有关部门,配合、协助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和普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各部门职责中凡涉及提供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的部门,分批次提供本部门最新、最完整的行政记录资料,提供时间和具体内容等相关要求由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商定。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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