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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5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7〕247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2-29 16:23:35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无锡市“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根据《水利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6〕463号)、《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2〕27号)和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联席会议印发的《江苏省“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苏水资联〔2017〕1号)等文件要求,在总结“十二五”期间考核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市政府对全市各市(县)、区“十三五”期间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江阴市、宜兴市、梁溪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组织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考核工作由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市政园林局、太湖办、国土局、农委、物价局、统计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具体工作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考核办)承担。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同时设置创新奖励及其他加分事项、扣分事项和一票否决事项。评分方法见附件1和附件2。

  (一)目标完成情况

  目标完成情况考核6项指标:用水总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点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重点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

  (二)制度建设情况

  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河长制度,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论证制度,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制度,用水定额、计划用水和节水管理制度,水价和水资源费制度,水功能区划及相关管理制度,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等9项制度建设情况。

  (三)措施落实情况

  措施落实情况包括节水优先、水资源保护、监督与管理、基础能力等4类措施落实情况。

  (四)其他情况

  其他情况包括创新奖励及其他加分事项、扣分事项和一票否决事项。

  四、考核程序

  (一)发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

  根据省统一部署,市联席会议或市考核办及时发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明确对上一年度或“十三五”期末考核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考核办。同时,将用于自查报告复核的相关技术资料(要求见附件4)一次性报送市考核办。除按市要求补报的材料外,逾期补报的材料不再作为考核的依据。

  自查报告和复核技术资料务必真实、准确。

  (三)资料核查、现场考核(现场检查和综合考核)

  1.资料核查

  市考核办组织市相关部门,对各地上报的自查报告和相关支撑资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检验及核算分析,作为现场检查的技术和评分依据。

  2.现场考核

  (1)现场检查。在资料核查的基础上,考核工作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表式见附件5)。原则上每个市(县)、区抽查3个重点取用水户和2个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对各市(县)、区上报的相关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核对,对重点取用水户取用水量、用水效率以及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等进行实地抽查,对存在问题进行质询核实等。

  (2)综合考核。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内容包括:考核工作组听取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汇报,审核自查报告、上年度考核主要问题的整改报告,查阅相关资料,反馈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意见以及存在的问题,反馈初步考核意见等。

  (四)形成考核报告

  市考核办统筹考虑各市(县)、区自查、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和综合考核结果,提出各市(县)、区年度或期末考核评分和等级建议,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经评议审定后,在每年5月底前将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

  五、考核评分

  (一)年度考核评分

  各年度综合考核得分由年度考核得分值和现场检查点得分值两部分得分值组成(按照权重加权确定):

  1.年度考核得分值。为目标完成、制度建设、措施落实和其他情况分值之和,其中目标完成情况35分、制度建设情况30分、措施落实情况35分,其他情况中加分事项最高5分、扣分事项最高2分。

  2.现场检查点得分值。为现场检查点得分值之和,5个检查点、每个点20分。

  3.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年度考核得分值×70%+现场检查点得分值×30%。

  (二)期末考核评分

  期末考核总分由各年度综合考核平均得分(不包括期末年)和期末年综合考核得分加权,分值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其中年度综合考核平均得分权重占50%,期末年综合考核得分占50%。计算公式为:期末考核总分=各年度综合考核平均得分×50%+期末年综合考核得分×50%。

  (三)考核等级确定

  根据年度或期末综合考核的评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六、考核结果使用

  (一)考核结果公告与使用

  年度、期末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奖励与表彰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由市政府或者市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整改检查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抄送市考核办。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就通报中指出的存在问题向市考核办提出书面整改方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认真抓好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并在下一年度考核自查报告中将整改落实情况一并上报。

  (四)追究责任

  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政府或者市联席会议责令限期整改到位;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在考核工作中有虚报、瞒报、谎报、漏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1.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方法

  2.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方法

  3.自查报告编制提纲

  4.复核技术资料要求

  5.现场检查评分表表式

  6.考核评分汇总表

 

  附件1

  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方法

 

  目标完成情况分值35分,评分内容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等3类目标6项指标。其中,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的用水总量指标分值为10分,用水效率控制目标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指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指标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分值为10分,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的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和重点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指标分值为15分。

  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各年度目标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年和2030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指标的通知》(锡政办发〔2017〕36号)明确的“十三五”期末控制目标和市下达的年度任务中明确的目标执行。

  一、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为用水总量指标。

  用水总量指各类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水量,包括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人工生态环境补水四类。当年用水总量折算成平水年用水总量进行考核。

  农业用水指农田灌溉用水、林果地灌溉用水、草地灌溉用水和鱼塘补水。工业用水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水力发电等河道内用水不计入用水量。生活用水包括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城镇生活用水由居民用水和公共用水(含第三产业及建筑业等用水)组成。人工生态环境补水包括人为措施供给的城镇环境用水和部分河湖、湿地补水,不包括降水、径流自然满足的水量。

  年度用水总量小于等于年度目标值者,得分为10分;大于年度目标值者,不得分。

  二、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包括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指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含火电,其中直流电厂用水量按省市规定的用水量计算口径确定)指标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奖励分值为1分,其中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奖励分值各为0.5分。具体奖励标准为: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达到目标值,且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低于60立方米/万元(含),奖励分值为0.5分。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达到目标值,但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大于60立方米/万元,下降率高于目标下降率10%(含)以上的,奖励分值为0.5分;下降率高于目标下降率5%-10%(含5%)的,奖励分值为0.3分。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达到目标值,且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低于20立方米/万元(含),奖励分值为0.5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达到目标值,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高于20立方米/万元,下降率高于目标下降率10%以上(含)的,奖励分值为0.5分;下降率高于目标下降率5-10%(含5%)的,奖励分值为0.3分。

  (一)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用水总量与国内生产总值(以万元计)的比值。计算公式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用水总量(立方米)/国内生产总值(万元)。其中,国内生产总值按2015年可比价计。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指当年度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的百分比。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达到年度目标值者,得分为3分;低于目标值者,不得分。

  (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工业用水量与工业增加值(以万元计)的比值。计算公式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工业用水量(立方米)/工业增加值(万元)。其中,工业增加值按2015年可比价计。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指当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的百分比。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达到年度目标值者,得分为3分;低于目标值者,不得分。

  (三)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与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的比值。计算公式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立方米)/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立方米)。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年度目标值者,得分为3分;低于目标值者,不得分。

  三、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包括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和重点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指标。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超过目标值,且重点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比上一年减少1-2%(含1%,不含2%),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奖励分值为1.5分;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超过目标值,且重点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比上一年减少2%(含)以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奖励分值为3分。

  (一)重点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重点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水质评价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与全部参与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的比值(单位为百分比)。计算公式为:重点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参与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100%。

  重点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年度目标值者,得分为9分;低于目标值者,不得分。

  (二)重点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

  重点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指重点水功能区内主要污染物年入河总量较上年减少量。“十三五”期间选择部分重点水功能区进行核算,主要污染物入河总量较上年度减少者,得分为3分;不减少者,不得分。

 

  附件2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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