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1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文号 | 市政府令第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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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4-28 10:44:12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8年4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黄钦
2018年4月28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要求,市政府对106件市政府规章和101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作出清理决定如下:
一、在现行的106件市政府规章中,决定继续有效83件、废止和宣布失效19件、修改4件。
二、在现行的101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决定继续有效238件、废止和宣布失效778件,修改1件。
三、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四、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继续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建立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长效清理机制。对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相应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或者适时向市政府提出清理建议。
六、市政府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查询服务。
本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3.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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