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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18-02344 | 生成日期 | 2018-04-10 | 公开日期 | 2018-04-10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落实审核主体。各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各单位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确定审核范围。要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各单位可以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要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
4.细化审核程序。要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