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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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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18-01871 生成日期 2018-03-19 公开日期 2018-03-20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无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锡政办发〔2014〕20号)即行废止。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无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现场处置机构

  2.5  专业机构

  2.6  基层应急指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信息发布

  3.4  应急结束

  3.5  恢复与重建

  4  应急保障

  4.1  通信保障

  4.2  队伍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技术保障

  4.5  资金保障

  4.6  其他保障

  5  培训演练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教育

  6  监督管理

  6.1  监督与检查

  6.2  责任与奖惩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7.4  名词术语解释

  8  附件

  8.1  无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8.2  无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名单

  8.3  无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通信录

  8.4  无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8.5  无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成员通信录

  8.6  无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物资装备一览表

  8.7  无锡市突发地质灾害相关应急预案目录

  8.8  无锡市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文稿格式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高效有序进行,规范应急救援行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编制。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源头预防,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危害。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统一指挥,分部门负责。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准确、高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和部署适用本预案的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督查市(县)、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国土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政集团、市气象局、市旅游局、武警无锡支队、无锡供电公司以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主要负责汇集、上报险(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督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国土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建应急调查队伍和应急防治专家组,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指导和协助市(县)、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企业防御和应对地质灾害工作,组织协调相关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生产,负责灾区信息基础设施应急保障。

  市农委:协调灾区及时做好农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组织和调动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其他险情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民政局:协调组织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协调落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应急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通道畅通,保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市水利局:组织抢修受损坏的水利设施;负责汛情的监测和通报。

  市教育局:组织修复受损坏校舍或应急调配教育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并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规划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和灾后所需的规划资料,指导灾区编制灾后重建规划。

  市市政园林局、市政集团:负责保护市政道桥、城市照明、市政污水管网、城市绿地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坏的市政道桥、城市照明、市政污水管网、城市绿地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做好供水、燃气等设施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于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趋势和危害进行预报。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落实旅游景区的各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范工作。

  武警无锡支队:了解掌握灾情、转移疏散人员、搜救被困人员,加强灾区重要目标警戒,协助有关部门抢修重要设施、抢运重要物资、维护社会秩序、进行灾后重建等。

  无锡供电公司:负责灾区电力设施抢修,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发生后,根据地质灾害险(灾)情等级,灾害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先期处置,部署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2.4  现场处置机构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灾)情时,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灾害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研判地质灾害险(灾)情发展趋势,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组织现场保障工作,负责信息收集、研判和上报工作。

  2.5  专业机构

  无锡市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挥中心苏南分中心)作为市应急指挥部的技术支撑机构,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负责对各类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处置方法和灾害损失等进行研究、评估,提出相关处置建议;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服务。

  2.6  基层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区政府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参照市应急防治指挥部的构成,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与应急准备

  加强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抓好源头预防。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在汛期和极端天气情况下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1.2  监测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组建以村委会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加强对群测群防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国土、气象、水利、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和重要工程地段,设立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

  3.1.3  预警分级

  国土和气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等级由强到弱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橙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

  黄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

  蓝色预警: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3.1.4  预警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经审批后,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发布。红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橙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黄色预警、蓝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签发。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当不具备地质灾害发生条件或危险已解除的,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

  突发地质灾害险(灾)情发生后,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地质灾害险(灾)情信息,认为可能发生大型或者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市(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地质灾害险(灾)情信息,并在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灾)情发生后,市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将地质灾害险(灾)情信息上报省政府。

  信息报告内容要尽量全面,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类型、规模、伤亡人数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应急指挥部应要加强对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信息报告及时、客观、真实、准确。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险(灾)情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受灾单位应立即组织受灾害威胁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抢救受困人员,派人不间断地监测灾害体变化情况,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

  险(灾)情发生地市(县)、区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开展人员搜救、警戒保卫、医疗救护、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3.2.3  分级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地质灾害险(灾)情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启动市和市(县)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时,上报省应急指挥办公室,建议启动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启动市(县)、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2.4  基本应急

  发生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救援方案,视情况建立若干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以下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警戒保卫:公安、武警等部门根据地质专家划定的危险区,划定警戒区,负责灾害现场的保护、警戒、治安秩序维护,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人员疏散:公安、武警等部门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至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强制疏散;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

  人员搜救:公安消防、武警等部门负责搜救被压埋人员,控制和消除危险因素,防止灾情扩大。

  医疗救护: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设施抢修:市政、电力、通信、水利等部门负责恢复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水利设备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现场监测:国土部门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及灾情发展趋势的研判,提出应急救灾和防灾措施建议;组织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减缓或排除险(灾)情发展。气象部门加强灾害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密切关注气象变化。

  3.2.5  扩大应急

  当地质灾害已经或者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已经或者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政府视情况报告省政府直至国务院,请求应急支援。

  3.3  信息发布

  突发地质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4  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险(灾)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领导机构批准,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3.5  恢复与重建

  3.5.1  善后处置

  市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组成灾害善后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救助、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部门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灾救济安置标准。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应将其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3.5.2  社会救助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开展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发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灾区和受灾群众。

  3.5.3  调查与评估

  各级国土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估。内容包括查清灾害发生的原因、现场处置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调查与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

  3.5.4  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对灾害损失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灾害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组织交通、建设、通信、水利等部门开展基础设施修复工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治理,重建工程必须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各级政府根据损失评估报告、灾区的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和技术指导。

  4  应急保障

  4.1  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区、行政村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固定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和通信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必要时配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相关设备,设备选型可参照国家、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为标准。

  4.2  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援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镇(街道)、村(社区)应急救援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4.3  物资保障

  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提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越野车辆、应急通讯及信息传输设备、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4.4  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防治技术研究工作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技术支撑能力。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4.5  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4.6  其它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基础支撑、综合应用、数据库管理和移动应急通讯系统,确保平台语音通信、视频会商、综合协调与应急指挥等功能有效运转,不断提高信息化和可视化水平。

  市、市(县)应急指挥部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立应急指挥室、视频会商室和值班室,配备先进适用的应急调查、视频会商设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医疗资源信息,不断增强医疗机构对地质灾害伤员的紧急救治能力,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演练。

  5  培训演练

  5.1  预案演练

  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每年应当组织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可采取桌面推演、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等多种方式。演练内容应当涵盖从预警预报到中止应急响应的全过程。要通过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流程,检验各部门应急处置与协同配合能力,并结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的有关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备案。

  5.2  宣传教育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对广大群众干部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3  培训

  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等进行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地质环境管理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培训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的识别、预防、控制和治理知识;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灾情、险情发生时的自救互救常识等。要结合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对义务监测员及受灾害威胁的群众,进行识灾、防灾、避灾等知识技能的培训。

  6  监督管理

  6.1  监督与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市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检查和指导。

  6.2  责任与奖惩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要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调查、控制、处置和报告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市国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国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参照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国土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4  名词术语解释

  7.4.1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7.4.2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7.4.3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7.4.4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7.4.5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7.4.6  地质灾害险情及灾情分级: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

  7.4.6.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7.4.6.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7.4.6.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7.4.6.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  附件.doc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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