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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9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7〕189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9-12 14:12:29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号)精神,更好地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全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仍实行核准管理。

  (二)市区范围内(包括新吴区、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一次性出让或转让土地可开发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5万平方米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核准,其中:总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且非住宅面积超过50%,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商业商贸类项目以及太湖新城(太湖街道、华庄街道)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江阴市、宜兴市范围内项目分别由江阴市、宜兴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关于外商投资项目

  (一)外商投资属于《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第一至十条所列的项目,按照目录所规定的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核准,其中,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梁溪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辖区内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江阴市、宜兴市、新吴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核准辖区内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备案。

  三、《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是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我市不再另行制定发布。

  四、各市(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严格按照《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确定的核准范围、核准机关、核准权限和本通知规定,规范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要认真按照《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积极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升行政效能。要切实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对投资活动的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无锡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即行废止。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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