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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市质监局加强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8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7〕150 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8-02 11:33:14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园林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2 日

  

 

   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市政园林局 市质监局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秩序和经营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无锡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燃气服务导则》(GB/T 28885-2012)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7﹞2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一瓶一码”信息化管理,依法落实自有钢瓶定点充装制度,建立“瓶户对应”的“实名制”管理体制,做到钢瓶、用户信息一致并可查可控可追溯。鼓励企业实行押金制度,向用户提供合格的自有钢瓶。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钢瓶的违规行为。

  二、 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管理

  (一)各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规模,配置满足供应需求的自有钢瓶数量,按照每 100 立方米储罐容积配置不少于 1 万只自有钢瓶(超过 300 立方米储罐容积的均按不低于3 万只配置)。

  (二)2017 年 10 月 31 日前,经营企业必须按照配置数量对自有钢瓶全部完成登记工作,钢瓶信息全部录入气瓶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报市园林和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市质监局、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备查。

  (三)经营企业按照报备的钢瓶信息库每年编制钢瓶报废、检测和新瓶补充计划并负责实施,确保钢瓶数量满足配置要求。

  (四)无锡市区有资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单位承担市区范围内报废钢瓶的无害化销毁处理及钢瓶检测,提供当年度企业钢瓶的报废和检测情况。

  (五)规范出站钢瓶的管理,做好充装记录,确保每一只充装后的钢瓶角阀封口,并粘贴钢瓶登记二维码标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三、落实瓶装供应站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各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的安全管理,落实定点充装、定点配送制度,并建立管理台账。严禁经营企业充装非自有钢瓶,严禁为非本企业所属供应站充装钢瓶,严禁供应站销售非本企业充装的钢瓶,严禁供应站向未签订供气和安全协议的用户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落实用户用气安全的管理

  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落实对用户用气安全的管理责任,与用户签订供气和安全协议,建立用户供气卡,标明用户信息及销售记录,定期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对用户进行用气安全宣传,督促用户进行安全整改。单位燃气用户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无锡市液化石油气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要建立液化石油气钢瓶和用户信息平台,督促经营企业建立用户安全管理台账。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相关台账,并严格保守企业用户信息等商业机密。

  (一)新用户开户时,经营企业向用户提供自有产权瓶可以收取押金。经营企业对老用户采用置换方式作价回购用户自有钢瓶,回购金额可抵扣押金。押金和回购价格由商会根据钢瓶寿命及市场情况制定,并在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站向社会公示。

  (二)经营企业应制定新开用户、销户流程,建立并完善用户管理信息化系统和管理台账。

  (三)用户单方终止供气协议时,应将供气卡和相应钢瓶交回企业,经营企业在收到钢瓶后必须当场全额退还押金。

  (四)2017 年 10 月 31 日前,经营企业对信息化管理平台内的用户进行锁定,做到瓶户对应,所有用户签订安全供气协议,按要求做好安全检查,留存相关台账备查。

  五、进一步加大安全管理力度

  各燃气管理部门、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管理工作,按照安全规范和实施要求落实检查,通过入户倒查、市区统查、部门联查等方式,推进经营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安全管理。

  (一)2017 年 10 月 31 日前,对各经营企业落实钢瓶配置数量和自有钢瓶充装情况逐一排查,管理部门组织复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各经营企业每年 12 月 25 前制定下一年度自有钢瓶报废、检测和新瓶补充情况统计,以及用户定期安全检查计划,各管理部门组织不定期抽查,并对落实情况进行书面通报,作为日常监管的依据。

  六、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执行。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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