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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信用承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0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7〕128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6-27 13:43:57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信用承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

  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信用承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聚焦“产业强市”主导战略,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强化项目单位的诚信意识,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苏财规〔2016〕10号)和《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锡政发〔2016〕18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下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金申请、资金使用等环节各主体的信用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告知

  信用承诺管理制度贯穿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使用等各环节。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和申报书中明确项目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项目单位或个人等)提供信用承诺的要求,明确虚假申报和失信行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各市(县)、区主管部门负责加强项目审核,出具推荐意见。

  第四条 承诺方式

  信用承诺按照“谁申请、谁承诺;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承诺,分清职责,分级负责。信用承诺为项目申报书、资金拨款申请表的必备要素(格式见附件1、2)。

  各项目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按本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项目单位应严格履行信用承诺,承担失信违约责任,并自觉接受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一般失信行为

  项目单位存在以下失信行为之一、但不影响项目单位的申报资格及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与实际存在差异;

  (二)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与实际存在差异;

  (三)提供的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企业规模、技术工艺指标等,与实际存在差异或填报不准确;

  (四)项目建设期滞后、实施状况不良等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六条 严重失信行为

  项目单位存在以下失信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虚构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的;

  (二)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影响项目单位的申报资格及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

  (三)伪造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粉饰会计报表,影响项目单位的申报资格及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

  (四)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会计凭证与发票(复印件)、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指标等,使之达到申报条件的;

  (五)伪造、篡改申报资料中所要求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信用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正式文书或结论性资料的;

  (六)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七)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八)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九)不配合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或累计3次以上(含3次)不及时报送项目绩效跟踪等相关材料,或项目绩效评价等级累计3次以上(含3次)确定为“较差”的;

  (十)有其他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失信行为的;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实际实施时间、投资金额、考核指标与项目申报材料不一致,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及时办理项目调整手续的,可以不认定为失信行为。

  第七条 失信责任

  项目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失信行为的,除对其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外,由市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失信认定,实施跨地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惩戒:

  (一)记入信用档案。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项目单位的失信严重程度实施惩戒,并记录为失信信息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入相应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项目单位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二)限制资金申报。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单位列入“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信用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扶持。

  (三)追究违约责任。对失信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政策

  推行信用承诺制度是企事业单位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专项资金绩效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加大信用承诺政策宣传,多渠道、多形式解读和宣传诚信政策,营造诚实守信环境,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切实提高专项资金政策和信用承诺要求的知晓度。

  (二)加强部门联动

  市级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进专项资金信用承诺责任制实施工作,加强信用信息的审查运用,落实失信惩戒机制,并对主管项目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市(县)、区主管部门推荐项目的合规性、有效性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市级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提高承诺信用信息应用服务能力,推进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动惩戒。

  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应加强联动,将信用承诺信息与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监督有机结合,加强事中事后检查和问责问效。进一步优化审核环节和流程,提高项目资金审核效率。本办法实施后,市财政局对市级主管部门申请拨款的项目,由“前审查”改为“后评估”,不再对立项项目作实质性审查。

  (三)加强工作考核

  建立专项资金信用承诺考核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执行信用承诺制度,加强扶持项目的审核把关,聚焦重点、好中选优,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对骗取、套取项目资金问题突出或项目绩效评价较差的地区,减少该地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对绩效较差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将予以通报,并相应调减该部门下一年度的预算安排。

  第九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现代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2.现代产业发展资金拨款申请表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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