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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0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7〕103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6-13 11:26:52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针对 H7N9 人流感对家禽养殖业造成的影响,为稳定禽业生产,根据 2017 年 2 月 21 日国家和全省应对 H7N9 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继续执行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我市当前家禽业稳定发展通知如下:

  一、对种禽养殖场(户)给予生产维持补贴。按照种畜禽分级管理原则,对持有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养殖场(户),以 2016 年 12 月底平均存栏种禽数为计算依据,财政按每只种禽(包括鸡、鸭、鹅、鸽)15 元、每只特禽(鹌鹑等)2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生产维持补贴。

  二、对全市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孵化场、孵坊,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2017年1月1日到2月28日期间孵出的禽苗,按每只0.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对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县级以上规模养禽企业(商品禽)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按 2016 年 12 月末商品禽存栏数,蛋禽(鸡、鸭、鹅、鸽)每只补贴3元,肉禽(鸡、鸭、鹅、鸽)每只补贴2元,鹌鹑每只补贴0.5元。其他规模养殖场(户)由各市(县)、区相应给予适当补贴。各市(县)、区在年度农业产业化项目中,要给予家禽规模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优先扶持。

  四、各市(县)、区要鼓励和支持禽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建设家禽屠宰企业,积极引导家禽屠宰企业扩大屠宰、加工,积极推行加工包装家禽产品替代活禽上市,逐步实行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充分挖掘社会收储能力,加大活禽和禽蛋收储,拓宽市场销路。维护家禽产品正常流通销售,对检疫手续齐全的活禽,允许进入无锡市有屠宰资质的家禽屠宰企业屠宰加工。对2017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收储的加工禽类产品,每储存1吨禽类产品每月补贴300元损耗费用。对家禽屠宰厂及同时具有家禽养殖和屠宰全产业链经营的企业,因活禽停止调运,造成外地养殖基地的活禽无法运输到本市进行屠宰加工的,根据具体造成损失,由各市(县)、区给予适当补助。

  五、对家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偿。对因 H7N9 流感检测阳性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按照《关于印发<无锡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财农〔2004〕79号、锡农林发〔2004〕第 118 号)执行,由各市(县)、区给予经费补贴。

  六、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适时关闭和开放活禽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活禽经营市场秩序,严格执行活禽市场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过夜零存栏制度。在疫病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根据 H7N9 流感季节性的流行特点,及时恢复活禽交易市场经营,打开家禽生产和上市销售的通道。每年春节期间至4月30日施行活禽经营市场季节性关闭,其他时间开放。对因关闭活禽经营市场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活禽经营户,由各市(县)、区核查,制定补偿方案,给予损失补助。

  七、加强金融保险支持。对从事家禽规模养殖和加工、流通企业所需融资,通过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基金等省级财政信用平台予以支持。市(县)、区政府要从当地家禽生产实际出发,由财政安排部分贷款贴息,帮助企业克服资金困难。要扩大家禽业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及时将有参保意向的规模养殖场(户)纳入保险范围。对参加保险的养殖场、农户所遭受的损失,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协调,组织政策性农业承保机构及时进行理赔。

  各区的补贴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 50%,对享受省级财政扶持的同一项目,市级不予重复补贴。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执行,补贴经费自行承担。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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