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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无锡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0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7〕122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6-25 11:11:11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市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全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协税护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税收征管保障及税收遵从引导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6〕186号,以下简称《遵从办法》)和《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机关部门(单位)绩效管理和作风建设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锡委办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考评办法》)的规定,对《无锡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考核办法》(锡政办发〔2014〕70号)部分内容作了修改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无锡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考核办法予以废止。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5日

  无锡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部门协税护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所实施的考核。考核对象为《考核办法》明确有税收协作配合任务的各成员单位、部门及各市(县)、区税收征管保障办公室。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公平地进行考核,做到过程透明、结果公开。

  (二)明确职责、科学评价的原则。根据各地、各部门在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中应承担的义务,以科学方法和标准评价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实绩。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的原则。严格考核,实施奖惩,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四条 根据《遵从办法》和《考评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将对市级各成员单位的考核内容分为任务落实、信息传递、协作控管三个部分。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内容,分解为任务落实情况基础分 20 分,信息传递情况基础分 50 分,协作控管情况基本分值30分。

  (一)任务落实情况(20分)

  各成员单位和部门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指定责任落实机构(科室),配备专业对口业务骨干为联络员,在职能、人员变动后及时告知市税收征管保障办公室,未按规定落实的,扣 5 分;积极参加市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的各项活动,未按时参加有关税收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业务培训等活动的,缺席1次扣5分。

  (二)信息传递情况(50分)

  各成员单位和部门按照《遵从办法》和《考评办法》规定的涉税信息的范围、内容和时限要求,按时将涉税信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此项工作基础分为50分,其中:1.信息传递准确性基础分20分,传递的涉税信息不能通过系统审核的,每次扣1分;2.信息传递及时性基础分10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传递信息,每次扣1分;3.传递信息真实性基础分10分,各部门确保提供涉税信息真实有效,传递虚假涉税信息的,每次扣5分。4.关键字段完整性基础分10分,关键字段是指对信息分析利用时,作为数据匹配关键要素的字段,如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各部门在报送的信息中,出现关键字段不完整的,每缺失1项扣2分。

  (三)协作控管情况(30分)

  各成员单位和部门按照《遵从办法》中关于工作协作的要求,协助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1.有关单位和部门未按照规定在相关环节控管税收,未及时将指定情况通报财税部门,以及未给予财税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帮助等,对违反行为出现 1 次扣 2 分;对导致控管不力、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较大的,出现1次扣5分。

  2.财税部门对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的环节控管和通报情况,未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的,出现 1 次扣 2 分;导致征管不力、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较大的,出现1次扣5分。

  3.有关单位和部门未按照规定协同财税部门实施税收遵从引导,对税收失信纳税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的,出现 1 次扣 2分。

  第五条 根据《遵从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将对各市(县)、区税收征管保障办公室的考核内容分为体制建设、平台推广、任务落实、信息拓展 4 个部分。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内容,分解为体制建设情况基础分20分,平台推广情况基础分20分,任务落实情况基础分60分,信息拓展为加分项:

  (一)体制建设情况(20分)

  各市(县)、区税收征管保障办公室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开展相关工作,未按规定落实的扣 5 分;积极参与市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的各项活动,未按时参加相关工作联席会议、业务培训等活动的,缺席1次扣5分。

  (二)平台推广情况(20分)

  各市(县)、区税收征管保障办公室在市领导小组指定的成员单位范围内积极推广信息平台应用,及时解决平台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平台推广不到位地区按未使用平台成员单位数占成员单位总数比例扣分。

  (三)任务落实情况(60分)

  各市(县)、区税收征管保障办公室督促各自成员单位及时、准确地完成数据报送任务,此项工作考核由两部分组成:1.任务完成准确性基础分30分,按照所在地区指定成员单位已完成任务数占应完成任务数比例扣分;2.任务完成及时性基础分30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传递信息,每次扣0.5分。

  (四)信息拓展情况

  各市(县)、区税收征管保障办公室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在规定报送数据范围以外拓展信息内容,每拓展1项任务加1分。

  第六条 各部门信息任务在数据所属期结束后第 1 个工作日内发起,报送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考核成绩在每季度任务报送结束后30日内以公告形式向各地、各相关部门通报。考虑到各部门报送频率分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不等,在当季考核时发生多次报送任务的,公布平均成绩,未发生报送任务的,不参与考核。

  第八条 全市参与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人员在信息传递、利用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禁止泄露信息内容和数据来源。如出现任何泄密事件,该地区税收征管保障办公室或该成员单位年度考核成绩为0分。

  第九条 遵循以激励为主的原则,对年度综合考核成绩优秀的地区、部门,以及在保障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条 考核工作由无锡市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根据年度考核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当年度考核奖惩意见,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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