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0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文号 | 锡政发〔2017〕1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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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7-07-26 10:38:20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市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市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1.市区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340元。城镇特困人员所享受的居民基础养老金、征地补偿性养老金等普惠、月发型政府发放资金应计入供养标准核算(不含尊老金)。
2.市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150元。农村特困人员所享受的居民基础养老金、征地补偿性养老金等普惠、月发型政府发放资金应计入供养标准核算(不含尊老金)。
3.市区孤儿集中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890元提高到2050元,孤儿散居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到1540元(均含中央、省两级补贴300元/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承担。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增加和核减,做到应保尽保。
四、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特困对象纳入特困人员保障体系。
五、要加强资金监管,按时拨付供养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特困对象供养经费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足额发放,保障特困人员的生活质量。
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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