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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0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发〔2017〕182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7-26 10:38:20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市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市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1.市区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340元。城镇特困人员所享受的居民基础养老金、征地补偿性养老金等普惠、月发型政府发放资金应计入供养标准核算(不含尊老金)。

  2.市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150元。农村特困人员所享受的居民基础养老金、征地补偿性养老金等普惠、月发型政府发放资金应计入供养标准核算(不含尊老金)。

  3.市区孤儿集中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890元提高到2050元,孤儿散居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到1540元(均含中央、省两级补贴300元/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承担。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增加和核减,做到应保尽保。

  四、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特困对象纳入特困人员保障体系。

  五、要加强资金监管,按时拨付供养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特困对象供养经费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足额发放,保障特困人员的生活质量。

  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6日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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