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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17-08431 | 生成日期 | 2017-12-05 | 公开日期 | 2017-12-13 |
文件编号 | 锡民救〔2017〕22号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民政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对临时救助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的通知 |
关于对临时救助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衔接工作的通知》(苏民助[2017]1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对临时救助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条件
对临时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市或市(县)民政局审批的临时救助家庭;
(三)符合《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6〕169号)(下称《无锡市医疗救助办法》确定的12种慢性病(重症)和门特病种患者。
二、救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后,其医疗救助标准和结报等相关待遇,均按照《无锡市医疗救助办法》执行。
三、对象审批
临时救助中的大重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的受理、审核和审批,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227号)执行。同时,提交经指定医院(其中市区指定医院为:市人民医院、市二院、市三院、市四院、市中医院、市传染病院、一○一医院、市妇幼、市精卫中心,江阴市、宜兴市由其自行指定医院)有关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检查确诊、医务科审核盖章的《无锡市医疗救助病种鉴定表》等相关材料。
四、享受期限
当月批准享受市级或市(县)临时救助金的,其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从下一个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自次年1月1日起须重新进行申请。
五、部门分工
民政部门要做好临时救助家庭中大重病患者的审核审批,并及时将救助对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人社部门要完善医疗救助结报系统,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即看即报。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大重病患者医疗费用管控,督促医疗机构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及相关专科医师,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诊断标准诊断疾病,正确详细填写鉴定表并严格审查,确保大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政策的公平实施。财政部门要安排大重病患者医疗救助资金,确保医疗救助正常开展。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无锡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5日
无锡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 12月 5 日印发
来源:无锡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