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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2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7〕68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4-27 16:53:54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遏制市区房价过快上涨,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品住房销售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价格。申报备案价格高于2016年10月份所在区域商品住房成交均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商品住房成本评估报告。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情况,通过比价或组织论证等方式,指导企业合理申报价格并审核确定备案价格。

  二、申报价格备案的商品住房规模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且价格备案后1年内不得调高。同一项目分批报备的,后一批次申报备案价格不得高于前一批次备案价格,且前一批次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尚未出售(无法提供认购书和收取定金电子凭证)或者涉嫌捂盘惜售的项目,后一批次价格备案不予受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10天内,应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每套房屋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市场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经营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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