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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2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发〔2017〕117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5-31 16:50:06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教育改革发展中占据“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事关教育公平基础,事关广大学生健康成长,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近几年来,全市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当前已全面进入优质均衡发展的新阶段,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7〕1号)以及《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加快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合理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布局

  (一)修编义务教育学校发展规划。各地要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常住人口规模、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以及省教育现代化相关办学标准,及时修订编制“十三五”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并纳入城镇规划严格实施。各市(县)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落实情况纳入全市教育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开展专项督导。各地要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学校,未按规划配建的,周边住宅用地不得出让。老城区现有学校未达到省定办学标准的,要通过规划优化、新建、改扩建等措施拓展办学空间,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保障义务教育用地供应。采取土地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等方式确保义务教育用地。长期坚持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严格新增教育用地环评程序,不得将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地质灾害易发等地块及其周边作为教育用地,合理制定年度义务教育学校新建和改扩建计划,特别加强城中学校改扩建方案的论证与设计,确保学校经改扩建即达标。(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三)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协同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实施义务教育学校“交钥匙”工程,确保规划配建学校与住宅先期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新建学校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必须做到手续完备、程序规范、产权明晰,现有学校实施改扩建包括运动场地建设等,均应安排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全程参与,保证其体现现代教育理念,满足内涵发展需要,符合环保等相关标准。(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

  (四)办好必要的村小和教学点。正确处理就近入学与保障质量的关系,审慎撤并农村学校,严格落实先建后撤制度。各地要保留必要的村小和办学点,并切实加强学校硬件、软件建设,确保保留的村小和教学点达到省定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教育局)

  二、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五)加快学校标准化建设。凡新建和改扩建义务教育学校,一律按照省定办学标准设计建设,保证适度规模、标准班额办学。对现有不符合省定标准的学校,实施限期达标计划,确保符合相关办学条件标准。对受政府委托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扶持和管理,通过建设用地优惠、财政奖补支持、招生计划调控等多种手段,引导民办学校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办学条件。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监测制度,动态掌握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园建设、教育装备、教师队伍、教育教学等状态信息,及时分析并补齐短板。到2020年,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省定办学标准。(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教育局)

  (六)做好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善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改薄”工作部署,围绕补短板、标准化、破难题、上水平,推进教育布局科学化、学校建设标准化、资源配置均等化。重视发挥优质资源示范辐射作用,鼓励开展学校结对帮扶、托管、集团化办学,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教育局)

  (七)实现适度规模标准班额办学。对照省定办学标准,实施消除大规模学校、大班额计划,各市(县)区要建立消除大规模学校、大班额工作台帐,通过扩大增量、用好存量、合理分流等措施加快消除现有大规模学校、大班额问题。2018年起,实现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严格控制在45人以内、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凡立项新建、改扩建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严格控制在36班以内。到2020年,基本实现按省定标准班额办学、基本消除大规模学校,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施小班化教学。定期开展专项督导,对办学规模、班额超标严重的地区和学校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督导结果。(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三、强化落实素质教育相关措施

  (八)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要求,深入实施中小学生品格提升工程,推动中小学以育人为中心的内涵发展,培养学生应具备的、能够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教育全过程,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等,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品质。拓展社会实践基地,积极培育“行知大学堂”社会实践基地,提升校外教育基地的功能和质量,培养学生勤于实践的能力。加强中小学少先队、共青团工作,加强国防教育、科技教育、环保教育等各类专题教育活动,提升学生综合素质。(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文明办、市环保局、无锡军分区政治部、团市委、市科协)

  (九)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前瞻性教学改革实验项目建设,深化主动参与式课堂创新研究和实践,切实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开展基于学生核心素养提升的小学课程培育计划,培育100门小学特色、精品课程。切实抓好小学特色文化建设项目和初中质量提升项目。深入实施“新优质学校”二期培育建设工作,加快初中学校发展共同体建设,深化实施“初中学科课程基地”建设计划。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深化“智慧课堂”试点工作,助推中小学课程改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市(县)区政府)

  (十)加强体育和艺术教育。按照要求开齐上好音乐、体育、美术等课程,配备满足课程实施需求的师资、场馆等教育资源。创新课外体育活动载体方式,开展小型多样、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和竞赛。以开展校园足球特色为龙头,以市队校办为抓手,鼓励和推进学校体育特色项目建设。定期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全面加强和改进中小学美育工作,有效推进美育课程建设,学生参与校内艺术课程和艺术活动比例达到100%。积极创建中华优秀文化传承学校、省艺术特色学校、无锡艺术团(中心)建设学校。(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

  四、构建维护义务教育良好生态

  (十一)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科学划定学校施教区,保证施教区生源和学校招生规模基本适应。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免费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公办、民办学校都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统一笔试或统一知识性考试,不得将竞赛成绩、获奖情况或者考级证书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不得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合作选拔生源。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举办各种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强化班、实验班等。定期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和均衡编班专项督导,对违规地区和学校进行通报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物价局)

  (十二)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坚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加大减负工作力度。严格监管学校作业量、在校作息时间的贯彻执行情况。严格规范考试和招生管理,从严控制考试次数。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省规范办学“五严”规定,全面实施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开展教科研等方面下功夫,真正达到“减负增效”的目的。(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十三)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监管。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公安、工商(市场监督管理)、文化、物价等部门依法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和乱收费等行为,切实规范教育培训市场。各级政府要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学校要大力开展家校合作,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为孩子选择合适的教育。(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文广新局、市妇联)

  五、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素质

  (十四)深化“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各市(县)、区要建立“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岗位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以常住人口生源为基数,根据城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县域教师编制总额。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编制调配向小规模、寄宿制等学校倾斜,对村小、教学点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编制,确保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岗位设置总量内,根据学校教职工人员结构、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等情况,编制各学校岗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五)优先补足配齐义务教育教师。加快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充机制,各地教师自然减员指标要确保用于新增教师,优先满足义务教育学校和紧缺学科需求。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临时代课人员。通过大市或县区统筹调剂教职工编制、清理回收编制优先投用等方式,全力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编制刚性保障。(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六)均衡配置城乡义务教育教师。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制度化、常态化、公开化。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流动,每年向社会公示教师交流轮岗情况,逐步实现县域内同学段学校生师比、岗位结构、骨干教师比例大体均衡。县域内城区学校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教师,在评聘高级技术职务、申报特级教师和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时,应至少有2年以上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县域内新任城区校长原则上须有2年以上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校级领导任(挂)职经历。全面开展5年一周期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2年以上(含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编办、市人社局)

  (十七)全面提升义务教育教师专业素质。强化师德教育,大力表彰宣传师德高尚典型。坚持师德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私自到社会培训机构授课,严禁在职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常态化开展督查整治工作,加大对违反师德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加快推进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确保到2018年所有市(县)、区均建有教师发展中心并达到省级示范标准。建立教师培训档案,实施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推动校长专业化建设,实施定期轮训制度,加大境外研修力度,重点提升乡村教师、校长队伍素质。鼓励专任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对在职进修教育专业并获得高一层次学历或学位的专任教师给予学费总额2/3的财政经费补助。开展校长职级制试点,健全校长选聘制度和后备人才培养选拔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

  (十八)健全完善教师绩效激励机制。依法依规落实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乡村教师绩效工资总量,重点向地理位置偏远地区和条件相对艰苦地区倾斜。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乡镇工作人员补贴政策时,应适当提高村小、教学点教师的补贴发放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区政府制定并确保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完善绩效奖励分配制度,建立不同工作岗位的分类考核办法,建立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多方参与的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探索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加大工作量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权重,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各市(县)、区政府可设立教育奖励基金,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奖励区域内师德高尚、实绩突出的优秀教师。(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切实加强特殊群体义务教育工作。

  (十九)强化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流入地政府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保障外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各项要求,坚持“以流入地政府负责为主、以公办学校接纳为主”原则,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所需增加的教育用地、教师编制、财政经费等。要把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作为履行政府管理服务责任、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加教育投入,拓展教育资源,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受教育权利,保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物价局)

  (二十)关爱保护困境未成年人。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及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落实县、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未成年人及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建立全市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库,加强关爱保护工作。提高镇级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镇级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鼓励以校外教育辅导站等形式为困境未成年人及留守儿童提供学习辅导。学校要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提供电话、视频通话等工具方便学生与家长联系。(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妇联、市关工委)

  (二十一)提高特殊教育服务水平。完善特殊教育体系,30万以上人口的市(县)区,应当建有并办好一所康复与教育为一体的特殊教育学校。各地要依托特殊教育学校与专业康复机构联合成立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整合多方资源,配备康复专业人员,指导本区域特殊学生的教育、康复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启动实施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对现有课程进行生活化、综合化、校本化改造,全面推行专业的个别化教育,提升医教结合保障水平。加强随班就读、送教上门专用资源教室建设,将融合教育纳入普通中小学校的质量管理范畴。社会力量兴办的特殊需要儿童教育康复机构可以纳入特殊教育体系。(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残联)

  七、不断完善义务教育改革发展保障措施

  (二十二)大力加强组织领导。义务教育是必须优先发展的基本公共事业,各市(县)区政府要把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作为依法履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贯彻《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教育、发改、财政、编办、人社、规划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要根据本意见精神,认真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围绕突出问题,组织重点攻坚。各市(县)区工作方案于2017年6月底前报至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完善督导检查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市政府对工作推进不力、矛盾问题突出、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十三)依法落实义务教育财政投入。健全“城乡统一、重在农村、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并实行单列,保证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义务教育经费、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稳步增长,并确保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高于省标。对于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由同级政府按同类公办学校标准拨付生均公用经费。在督导各区保障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完善市区转移支付制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十四)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及其周边综合治理。各地各校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标准加大安全经费投入,切实加强校园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校园安全管理的日常督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影响校园安全的各种隐患。优化上下学高峰期间校园周边交通组织方案,严格落实错时放学、出入分流措施,确保校园周边秩序良好。加强学校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传染病监测和防控工作,健全相应的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积极有效应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学生身体健康。严格校车安全管理,创新运营管理机制,全面禁止非标准校车上路。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检查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营运车辆违法运载学生的行为。(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食药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十五)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成立无锡市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落实防治欺凌和暴力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切实呵护好每一个学生的身心健康。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学校社会工作试点工作,及时预防和化解校园生活中的隐患和问题,让每一个孩子都在充满阳光和正能量的校园中学习和生活。加强法治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中小学生养成遵纪守法、遵守规则的意识和行为习惯。(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教育局、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团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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