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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7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发〔2017〕109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5-24 10:15:04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4日

无锡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教育改革发展,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课程改革,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参照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评选表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教研机构(教师发展中心)、少年宫、电教馆等单位及教师、教科研人员等个人,在教育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包括在课程建设与实施、专业建设与实施、教材开发与建设、教学方法与手段的优化、教学评价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教学管理创新等方面的成果,主要形式为教育教学与教育科研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成果的推广使用报告、课程实施计划和教学计划、教材、教案、课件、论文、专著、译著等。

  市级教学成果奖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三大类别。基础教育类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含中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等。高等教育类含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及研究生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可根据其实施的教育层次,申请相应类别的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共100项,其中特等奖10项、一等奖40项、二等奖50项。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在教学成果奖中的获奖比例不高于30%。评选过程重质量、重实效,各奖励项可以空缺,宁缺不滥。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申报市级教学成果奖,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学校教学规律和学生培养规律;

  (二)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一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实际效果;

  (三)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市内外产生积极影响。

  第六条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上有较大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具有广泛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显著成效,在本市处于领先水平并在市内外产生重大影响。

  第七条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的某一方面有明显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明显成效,并产生重要影响。

  第八条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的某一方面有一定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一定成效。

  第九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其中,特等奖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第十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导向,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导向,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教师潜心教书育人的导向,确保评审标准公开、过程规范,评审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应当为主持和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者。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应当为派员主持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提供主要物质技术条件保障者。

  教学成果由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请。申报每项教学成果的单位署名不超过3个,个人署名不超过5人。

  已经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教育研究成果特等奖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不再参评。以前获得过相关奖项的教育教学成果参评此奖项必须有新的创意和新的发展。

  第十二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程序为:由持有单位或个人所在单位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持有单位或个人为在锡高校、市直属学校(单位)、市属民办学校、行业所属职业学校的,直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填写《无锡市教学成果奖申请表》,提交教学成果报告、教学成果应用和效果证明材料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

  凡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须在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至市教育行政部门。

  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对经公示无异议,以及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申请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评审前聘请专家,组建市级教学成果奖总评审委员会(简称总评委会)和基础教育类、职业教育类、高等教育类教学成果奖分评审委员会(简称分评委会)。

  分评委会负责相应类别教学成果奖的初评,提出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总评委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议。

  分评委会可根据本领域教学成果特点,设立若干学科专业组,负责相关学科申请材料评议工作。

  第十五条 总评委会和分评委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论证评审。

  分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初评。其中,二等奖须有分评委会全体委员1/2以上(不含1/2,下同)赞成,一等奖须有2/3以上赞成,特等奖须有3/4以上赞成。

  总评委会对分评委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议。其中,对特等奖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须有总评委会到会委员2/3以上赞成。

  第十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总评委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获奖项目,应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30日。

  第十七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等。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异议,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总评委会和分评委会成员本人为市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人的,或与申请人有亲属关系的,或与申请人在同一单位的,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不得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定结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获奖单位或个人由批准授予单位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数额为:特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000元。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教学成果奖专项资金,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奖金归获奖单位或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

  第二十一条 个人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绩效考核、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择优推荐市级教学成果奖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育科研成果奖。

  第二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市级教学成果奖的推广交流工作,把获奖成果的实践成效纳入教育质量监测范围,不断强化后续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在批准授予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批准授予的由批准授予单位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撤销的市级教学成果奖,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相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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