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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30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发〔2017〕158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6-28 10:42:25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月人均820元。

  二、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承担。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四、江阴市、宜兴市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自然增长机制落实低保标准。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8日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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