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6月30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文号 | 锡政发〔2017〕1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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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 | 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6-28 10:42:25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月人均820元。
二、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承担。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四、江阴市、宜兴市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自然增长机制落实低保标准。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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