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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5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发〔2017〕15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3-28 14:35:35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8日

  无锡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6〕16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立足我市实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摸清土壤污染底数为基础,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严防新增土壤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提供坚实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实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

  (一)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情况,2017 年底前,完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20 年底前,建立健全我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市(县)、区全覆盖。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动态优化管理,充分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变化情况,定期对点位进行动态优化调整,确保监测点位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等参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按照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土壤环境例行监测,每5年完成 1 次,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各市(县)、区可根据区域特点,提高监测频次,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在大宗农产品主产区、永久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同步监测土壤和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二)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在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已经组织开展的土壤相关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农用地为重点,根据国家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按照省详查实施方案要求,2017 年上半年制定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及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根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定期调查。(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经信委等参与)

  针对我市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农药、铅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重点行业的在产企业用地、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从2017年起开展详查工作,2020 年底前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经信委等参与)

  2018 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以耕地为重点,针对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按照国家、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统一部署,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耕地质量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切实做好数据上传、更新等工作。遵循统一标准规范,拓宽数据获取渠道,整合土壤环境相关数据,实现数据动态更新。以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为基础,结合我市智慧环保物联网建设项目,积极与省平台对接,建立我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按照省编制的资源共享目录、共享权限和方式,推进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卫计委等参与)

  二、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四)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无锡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计划》,健全财政、投资、产业、土地、环境、人口等配套政策和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快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的国土空间格局。区域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布局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定位。推进各市(县)、区及园区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定位,以土壤资源等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划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强化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对生产力布局和资源环境利用的空间引导与约束,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入园进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开展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快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加快推进废弃物集中处置,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工业生产过程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五)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自2017年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参与)

  (六)加强未利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国土局、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排污口整治,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相关责任方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牵头)

  三、严格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七)严控工矿污染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7 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各有关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每 5 年完成 1 轮,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频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出现下降时,相关责任方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管控。(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参与)

  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各类企业,特别是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地下管线和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安监局牵头)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排查历史遗留尾矿库和废渣库,建立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尾矿库、废渣库分布、污染防治现状、环境风险等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市安监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参与)

  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强化矿产开发准入管理,实施采矿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同步治理,修复矿区生态环境。推进宜兴市国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建设,加大矿山废弃宕口综合整治力度。(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和废渣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和废渣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厂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加强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的放射性废渣、废水的监管。(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等参与)

  各地要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含放射性废渣、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参与)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循环利用企业直接融资和信贷支持,开展园区内工业固体废弃物利用简化相关审批程序试点。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2017 年起,按照省统一部署,选择有条件的区域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参与)

  (八)强化涉重行业污染防控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无锡金属表面处理科技工业园、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阴市、宜兴市新庄街道等重金属重点防控区要开展专项整治,专项整治方案由重金属重点防控区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参与)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落实国家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有关要求,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 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下降比例达到国家和省要求。(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九)控制农业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零增长行动,积极推广苏州等地农药零差率统一配供的经验,大力推进有机肥生产和使用,鼓励增施有机肥,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规模,减少化肥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率。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全面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现代施药机械,科学精准用药。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2017 年起,在产粮大县宜兴市和蔬菜产业重点县江阴市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试点工作。全面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推广成熟适用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关键技术和模式,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 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农机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供销总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试点建立废旧农膜回收机制,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回收。扶持一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及再利用企业,探索建立试点区域的企业、农户及专业合作组织回收残膜补贴机制。(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总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指导督促各地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加强畜禽废弃物收运和处理、利用设施的长效管理,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积极推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做好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利用发展试点工作。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加强灌溉用水功能区管理。开展灌溉用水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组织推进水功能区达标建设,改善农产品主产区、永久“菜篮子”基地等的灌溉水水质。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牵头,市农委参与)

  (十)减少生活污染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统筹建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末端处理设施及收运体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健全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制度,完善“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提高环卫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排查简易垃圾填埋(堆放)场,开展规范化封场整治,全面治理积存垃圾,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立即采取管控措施。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统筹布局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垃圾向资源化集约利用转变。(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牵头,市市政园林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快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17 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建成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实施主城区新建处理规模为500吨/日的污泥安全处置项目。2020年底前,市(县)实现永久性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污泥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 100%。(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参与)

  鼓励社会资源协同处理处置污泥,鼓励污泥厌氧消化沼气用于发电上网、汽车加气或城市燃气并网。(市发改委、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鼓励城市园林绿化优先采购处理达标后的污泥堆肥产品。(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推进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积极推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市政园林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安全处置。(市城管局牵头,市市政园林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

  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参与)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十一)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评价,有序推进我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 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划定结果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十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各市(县)、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大县宜兴市人民政府要于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无锡市人民政府备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市(县)、区,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项目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局、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十三)保障受污染农用地的安全利用

  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市(县)、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位于工矿企业周边、城市郊区、污水灌区、交通要道两边等区域的水稻、蔬菜等敏感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检测,实施风险管控。加强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生产,减少产地污染,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国家和省要求。(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十四)严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市(县)、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国家和省要求。(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参与)

  (十五)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茶园、果园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茶园、果园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委负责)

  五、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六)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设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设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参与)

  (十七)严格用地准入

  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相关信息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十八)落实联动监管责任

  全市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市国土局牵头,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全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全面落实省制定的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实施方案,建立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机制。(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负责)

  六、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减少土壤污染存量

  (十九)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农委等参与)

  (二十)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详查工作,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作为重点,编制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动态项目库。各市(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要于 2017 年 10 月底前完成,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建立健全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省级项目库。组织制定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 年11月底前完成,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委、市规划局等参与)

  (二十一)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市(县)、区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各市(县)、区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 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国家和省要求。(市国土局、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等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处理处置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台账制度,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确保污染土壤得到有效处理处置,严防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二次污染防控落实情况、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效果等进行全面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二十二)定期评估治理与修复成效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应按要求定期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积极配合省对各市(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开展的综合评估。市环境保护部门按要求定期向省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农委等参与)

  七、推进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严格环保执法

  (二十三)健全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

  根据国家和省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情况,适时开展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管理的立法探索工作。结合实际,适时修订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市法制办、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经信委等参与)

  探索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信息沟通和联动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制定我市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实施方案,探索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多部门联动监管体制,确保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落实到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环保局等负责)

  (二十四)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及规范

  配合省做好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标准的研究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订的农膜标准、农药包装标准、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相关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质监局等参与)

  健全土壤监测技术体系。完善包含布点、采样、制样、分析、质控、评价以及样品库管理在内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体系,保证监测数据质量。积极组织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等参与)

  切实落实相关技术规范。配合省做好重点行业污染地块调查和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技术指南等技术文件的制定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执行落实国家、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委等参与)

  (二十五)明确监管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及各市(县)、区自行确定的特征污染物;重点监管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产粮大县宜兴市、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二十六)加大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推动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及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各类化工、涉重等行业企业遗留地块排查及土壤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管控措施,严防土壤污染扩散,杜绝环境安全隐患。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安监局等参与)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健全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常设联络员等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参与)

  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重点加强化工园区所在的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以及重金属国、省控重点防控区所在的惠山区、新吴区等县级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应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将土壤污染应急纳入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土壤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应急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八、加强科技研发,推动科学治土

  (二十七)强化科技支撑

  强化科技对土壤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鼓励全市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相关企业等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市级科技计划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的支持力度,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污染应急处置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推广适应我市土壤和水文地质特点的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卫计委等参与)

  (二十八)加快科研基地建设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科研创新基地建设。利用全市现有科研院所及相关企业,鼓励建设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或研究基地。(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九)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建设

  积极配合做好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库和专家库建设。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知名企业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交流合作,大力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土壤环境管理、科研、监测、调查评估和治理与修复等专业人才。(市环保局牵头,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十)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建立适用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按照省部署,根据我市土壤污染特点及其区域分布,针对多环芳烃、石油烃、农药、重金属等典型污染类型的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实施以有机污染为主的梁溪区焦化厂退役地块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力争2019年底前完成。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推广国家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农委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十一)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积极支持本土企业参与土壤治理与修复。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的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健康发展。配合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单位登记与信息公开以及第三方治理的信用评级制度探索工作。(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三十二)强化政府主导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统筹有关资金,重点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等工作。市级现有相关涉农资金要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等相关资金,优先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改造和产业升级,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相关扶持资金的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加大专项整合力度,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从源头防控、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报无锡市人民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农委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市供销总社等参与)

  (三十三)促进多元融资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发行股票,或通过新三板、区域性股票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进行融资。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支持具有稳定现金收益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融资。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三十四)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我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农委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市环保局负责)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农委等参与)

  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优先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提升项目。(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三十五)推动公益诉讼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推动落实国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我市《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十六)开展宣传教育

  贯彻落实省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适时制定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我市土壤环境状况。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粮食局、市科技协会等参与)

  十、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七)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市工作方案的主体,要于2017年5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县)、区工作方案要报无锡市人民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十八)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辖区、本部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按照要求定期汇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报告,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探索建立我市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十九)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市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资委等参与)

  (四十)严格评估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将土壤污染防治任务纳入无锡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书,市人民政府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签订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市(县)、区和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 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国土局、市农委等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省切块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委等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等参与)

  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地区部门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我市正处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决胜阶段和积极探索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重要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做出贡献。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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