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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7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7〕30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2-12 14:33:27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 市经信委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35号)精神,扎实推进全市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公路通行保障能力,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全市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政府主抓、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工作原则,到“十三五”末,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普通国省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非法改装车辆100%整治到位,车辆运输车100%符合标准,重点货物装载源头100%实施监管,普通国省公路省际入口公路超限检测站实现100%覆盖,经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处罚率达100%,对抄告的本市籍违法超限超载车辆100%实施“一超四罚”,因超限超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下降,普通国省公路超限超载率不超过2%。

  二、强化货车源头监管

  (一)加强货车生产、销售环节监管。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管理、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危险化学品运输罐式车辆出厂检验、合格证发放管理及车辆违规生产责任追究等制度。组织开展全市货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的,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依法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农机局)

  (二)加强货车维修、改装环节监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质监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货车维修、改装企业分布和日常作业情况,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公告确定的参数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限值标准改造汽车;定期对车辆维修企业进行检查,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及时抄告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

  (三)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注册登记,一经发现及时将相关信息抄告经信、质监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和报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农机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强化货物装载源头监管

  (一)开展货物装载源头排查。各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开展全面排查,依据货物吞吐量、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情况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由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每年定期开展排查工作,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公布,报送上一级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二)落实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主体责任。引导并督促货物装载源头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货车及驾驶人进出登记、称重放行、责任追究和统计等制度。禁止被列入“黑名单”的货运企业、营运货运车辆、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人装载承运货物。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自觉接受监管单位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三)实施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巡查派驻制度。实行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驻制度。各级安监部门和道路运输、港口管理机构和镇(街道)交通运输管理所分别负责巡查辖区内的工矿企业、重点货运站场、港口、码头,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巡查中发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载的,由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

  (四)严格实行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责任倒查制。货物装载源头监管部门依据违法超限超载处罚信息,对车辆、运输企业、货运装载源头单位、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人实施责任倒查和处罚,处理结果每月定期报同级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公安、规划、城管、安监、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等部门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四、强化路面执法监督

  (一)统一执法标准,建立路面联合执法机制。统一执行《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的车辆超限超载标准。按照无锡市交通运输局、无锡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锡交联发〔2016〕9号)要求,开展全市路面联合治超执法检查,依据省政府批准的5个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布点,其中:江阴市、宜兴市、惠山区由当地交通路政(超限检测站)、公安交警结对联合执法;新吴区由当地交通路政、公安交警协同无锡超限检测站结对联合执法;滨湖区由当地交通路政、公安交警协同无锡滨湖超限检测站结对联合执法;锡山区交通路政大队、公安交警大队作为整治专项行动机动力量。

  超限超载联合执法中,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对运输鲜活农产品、危险化学品、易碎品、水泥混凝土、路面铺装沥青等不宜现场卸驳载货物的超限超载车辆,在运输途中不实施卸驳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完善道路监控网络。道路监控设施与路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设施完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快速动态称重检测系统、路面监控系统,科学布设道路监控网络。对普通国省公路入省通道等重要节点全面实施监控。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

  (三)实施超限超载非现场处罚。配合做好全省开展公路运输车辆快速动态称重检测系统和检定方法研究工作,强化在用汽车衡检定。按照省研究制定的货车超限超载执法非现场处罚办法,统一规范执法程序、流程。充分利用快速动态称重检测系统及收费站计重数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实施非现场处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四)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驳载并处罚、记分外,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应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等信息及时抄告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和《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实施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向抄告单位反馈处理结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提升道路运输科技监管水平

  (一)强化货车装载、运行信息采集。研究对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和货运列车安装限载装置,限制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运输。探索对货物装载源头车辆装载数据实时管理,实现对车辆(号牌、限载标准)、驾驶人、货物品种、装载重量、起运地、送到地等相关信息电子化管理,对超过标准出场出站的货运车辆予以报警提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30号)的要求,严格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19年底前全面实行实时动态监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

  (二)建立治理超限超载数据共享机制。按照全省加快建设治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的要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维护本部门管理的机动车型参数、车辆生产企业、改装企业等信息和治理超限超载相关信用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车辆注册及定期审验、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处罚、记分等信息。农机部门负责维护拖拉机运输机组登记注册、定期检验等信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维护车辆称重检测、违法超限运输处罚、营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道路运输企业、车辆运行轨迹和违法行为处罚等信息。工商部门负责维护超限超载涉及的车辆生产、改装、维修、销售企业工商登记信息。通过数据交换等途径,建立货车车型参数共享机制、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共享利用机制。(责任单位:市治超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农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

  六、推进治理超限超载信用体系建设

  (一)建立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依托全省治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建立全市非法生产、改装车辆企业以及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场站、工矿企业“黑名单”。在路面检查及源头巡查时,运用信息平台实现“黑名单”自动报警提示,在普通国省公路收费站入口实现“黑名单”车辆自动报警。对存在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在定期审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农机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全面实施超限运输许可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双公示”制度,完善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研究制定超限超载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建立超限超载行为信用记录和数据库,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纳入省、市公共信息系统和诚信网站。实施超限超载违法失信信息与工商、税务、银行、保险、法院等信用信息的共享互认,对违法超限超载当事人采取贷款限制、出行限制、大件运输许可限制、货物运输营业资格申请限制等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无锡地税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和各相关部门要树立高度责任意识,充分认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全市调整充实无锡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架构及时相应地建立健全本地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组织机构,强化政府治超主体责任履行,研究部署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分析、通报、研究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狠抓落实。在政府主导下,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做到既各负其责又紧密配合,合力推进货车非法改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和车辆运输车三项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治理超限超载法规政策。通过在普通国省公路收费站、超限检测站、普通国省公路服务区、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港口、码头等场所张贴、发放宣传材料,组织召开货物运输企业、业主、车主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治超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引导货运从业企业自觉守法营运,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治理超限超载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级治超办、各级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力度,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超限超载治理程序规范,严格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十项禁令”等纪律规定,规范秩序统一执法标准和处罚标准,全面实施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公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治超站点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防止造成拥堵。各执法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和内部监督管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检查督导,开展明查暗访,严肃处理不规范执法行为,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级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服务社会,提高效率。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清理货运领域不合理涉企收费,严格执行省研究完善出台的通行费计重收费政策,合理降低合法装载费用,加大违法超限超载成本。贯彻执行省制定出台的超限超载卸驳载收费标准,规范卸驳载收费行为,避免重罚轻卸、只罚不卸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按照省统一部署要求,优化大件运输许可流程,推进实施网上联合审批,做好跨市超限运输许可核查工作,缩短许可办理时间,提高行政效率。完善衔接顺畅的基础网络,优化运输结构,推广多式联运,构建集约高效的服务平台,鼓励货运企业集约化经营、箱式化运输,推广使用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货车。(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五)资金保障,长效管理。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超限超载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保障挂钩。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研究,科学合理核定超限超载执法经费。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超限超载治理专项经费投入。全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规范超限超载执法单位编制和人员配置标准,将超限超载站点建设及运行经费、人员基本支出、执法专项经费、信息化建设经费、执法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密切关注本地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出现重大情况的,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每月底,各基层单位向当地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情况信息资料;各地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次月3日前报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无锡市五爱路200号,电话:82810297,传真82816163,电子邮箱:737125418@qq.com);市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基层业务部门上报情况及市直管的治理情况,次月3日前报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次月5日前,由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市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情况;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省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本市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情况。(责任单位:各级治超办、各级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七)强化目标考核、严格责任倒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省研究制定出台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将全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成效明显、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不力、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约谈下一级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取消相关地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年度个人考核先进和优秀等次评选,调低次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预算。同时按照省研究制定出台的《江苏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问责办法》,追究未有效履行管理或监管职责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倒查其所属单位或者自然人、途经站点、装载货物源头或者非法改装车辆场所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对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诫勉谈话。发现严重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的车辆,或者因为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引发重大事故的,严格排查车辆生产、销售、维修、装载、行驶等各个环节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市治超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附件:1.无锡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全市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3.无锡市调整公布2017年无锡市重点货源单位名单

  

        附件1

  无锡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朱爱勋 副市长

  副组长:席永清 市政府副秘书长

  夏正兴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高亚光 市经信委主任

  龚清荣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毕滨江 市发改委副主任

  黄丽侠 市经信委副主任

  张国斌 市信电局副局长

  赵 鞠 市财政局副局长

  宋良栋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何丽梅 市农委副主任

  苏益玲 市工商局副局长

  周建辉 市质监局副局长

  吴伟君 市安监局副局长

  钱 夏 市物价局副局长

  华 迅 市法制办副调研员

  叶红谏 市农机局副局长

  夏国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宋良栋、黄丽侠、夏国喜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公路管理处具体负责。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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