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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0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6〕230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12-27 16:56:14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无锡市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锡政办发〔2011〕145号)即行废止。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

  无锡市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2 工作原则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办事机构

  2.4 现场处置机构

  2.5 应急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信息发布

  3.4 应急结束

  3.5 恢复与重建

  4 应急保障

  4.1 通信保障

  4.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4.3 应急队伍保障

  4.4 物资保障

  4.5 技术保障

  4.6 经费保障

  4.7 其他保障

  5 培训演练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教育

  5.3 培训

  6 监督管理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制定与解释

  7.3 发布实施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提高全市处置道路(含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原则。救援先救人,并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最终目的。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原则。通过建立统一指挥、机动灵活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坚持依法管理、依法处置原则。对任何交通事故都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避免任何形式的违法违纪行为。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邻市发生但对无锡产生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运输剧毒、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泄漏、失火、爆炸,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事故分级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伤10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运输剧毒、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泄漏、失火、爆炸,严重危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

  Ⅱ级(重大):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大型客车失火、翻车坠河造成的群死群伤交通事故;运输剧毒、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可能发生泄漏、失火、爆炸,危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

  Ⅲ级(较大):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伤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国道、高速公路发生多车相撞事故并造成交通严重拥堵;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富及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Ⅳ级(一般):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伤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有可能造成交通严重拥堵的道路交通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设立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负责我市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无锡军分区参谋长和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无锡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信电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外办、市气象局、市农机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指挥场所: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时,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市公安局交通指挥中心,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和救援等情况。

  2.2 工作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应对处置工作。

  无锡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事故抢险救灾援助行动。

  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信电局: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通信保障。

  市教育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及校车、学生接送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和后续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置、紧急救援、安全保卫、调查取证、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工作;根据情况对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疏导等措施。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因事故导致伤亡的善后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与预警工作。

  市住建局、城管局、市政园林局:负责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维护、清理、修复因事故毁坏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及营运车辆事故的现场和后续处置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药品保障等。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特殊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

  市安监局:协调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对突发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市旅游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及旅行团队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和后续处置工作。

  市外办:负责按照涉外事件处理的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和后续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情况,指导现场气象观测和天气预报预警服务等工作。

  市农机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及农机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和后续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协调全市消防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紧急救援及发生火灾事故、危化品泄漏时的灭火施救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3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市公安局交通指挥中心,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为:落实市指挥部指示精神,执行指挥部决策任务;协助市领导完成特别重大、重大交通事故处置工作;独立完成较大、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完成较大以上事故的总结和上报有关信息工作;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现场处置机构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以事发地政府为主,由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共同组成。主要职责为:接受市指挥部指令,制定或调整现场救援方案,调动各相关单位力量和物资,下达现场处置指令,检查督促相关措施的落实以及请求支援等。

  2.5 专家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处置职责,组织成立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与应急准备

  (1)市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及授权,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隐患,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防范信息,提出相关措施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风险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风险信息应当按程序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对其他突发事件尤其是台风、洪涝、暴雨、雾霾、冰雪、滑坡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2)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等,按期整改到位;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3)重点运输企业、道路经营单位要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管的主体责任,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掌握防护装备和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5)在市政府或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①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风险隐患、突发事件等的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②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并动员机动后备人员做好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③对道路交通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及时采取安全措施,落实警示警告。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

  ④调集准备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⑤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努力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风险。

  3.1.2 监测活动

  为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制度和网络,采用先进的仪器设备、设施和系统,检测并预测气象、地质等自然灾害、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建设以及可能威胁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突发事件等状况。市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应当及时将掌握的道路交通事故风险信息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大信息,经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和省政府。

  3.1.3 预警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按下列权限发布:

  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灾难,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由国家发布或者由省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Ⅱ级(重大,橙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由担任省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

  Ⅲ级(较大,黄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在市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由市长签发。

  Ⅳ级(一般,蓝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由市(县)、区级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请示市政府后发布。

  预警的解除也按照该级别事故的预警程序进行确认和发布。

  3.1.4 预警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后,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对事发地的危害进行辨识评估,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及时做出判断,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需要启动应急处置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关闭应急响应;如果事故达到预警级别,要迅速通知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同时报告市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如果事故预警级别达到Ⅰ或Ⅱ级,由市政府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结束,并向社会公布。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

  市公安局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及其隐患。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市公安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并及时核查、了解、续报有关信息。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当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和准确,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遇有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涉及交通事故或因交通事故伤亡,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和报告后,市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市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市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同意后,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2.2 先期处置

  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控制事故蔓延,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发生,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公安(消防)、交通、安监、卫生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全力控制现场事态。

  事故现场人员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的,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3.2.3 分级响应

  当事故达到特别重大级别时,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按Ⅰ级准备进入组织指挥状态。总指挥亲临指挥部进行指挥,或与有关处置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置指挥工作。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在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市指挥部。

  当事故达到重大级别时,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按Ⅱ级准备进入组织指挥状态。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亲临指挥部进行指挥,或与有关处置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置指挥工作。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在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市指挥部。

  当事故达到较大级别时,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按Ⅲ级准备进入组织指挥状态。副总指挥亲临指挥部进行指挥,或与有关处置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置指挥工作。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在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市指挥部。

  当交通事故为一般级别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按Ⅳ级准备进入组织指挥状态。由市公安局交通指挥中心按规定程序组织指挥市区各交警大队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有关地区和部门协助配合。江阴市、宜兴市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置。

  3.2.4 基本应急

  3.2.4.1 信息研判

  相关成员单位要迅速开展信息资源采集工作,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及装载情况;事故现场具体位置、天气、现场道路和周边环境情况;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事故原因初步核查情况;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发生可能情况;居民分布信息以及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3.2.4.2 应急启动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区政府及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启动本预案后,要迅速按规定组成现场指挥部,通知成员单位,实施本预案。

  3.2.4.3 抢险救助

  各成员单位及各有关应急队伍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迅速组织处置力量及时赶赴现场,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事故,或者可能恶化的险情,在充分听取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跨地区实施交通分流、人员疏散,或者采取的交通管控、抢险救援措施,影响邻近城市的,由市指挥部确认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省级相关部门请求进行协调和确认。

  3.2.4.4 医疗救护

  市和市(县)、区卫生等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调集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施、设备,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3.2.4.5 卫生防疫

  市和市(县)、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向省直至国家卫计委申请协调支援。

  3.2.4.6 交通管制

  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一般性质事故,规模、影响和危害不再进一步扩大的,在现场设立警戒区,周边道路、路口设置分流点,设置管制诱导标志,指挥车辆、行人绕道通行,并清理通道,保障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车辆进出畅通等。对涉及火灾、爆炸以及交通中断的,或者规模、影响和危害可能进一步扩大的事故,设立多层交通管制分流保障圈,组织车辆从外围绕行,严格控制无关车辆进入。对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事故,划定隔离区,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3.2.4.7 现场监控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抢险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范围,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性和受损道路、桥梁垮塌的危险性,危险物品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3.2.4.8 人员疏散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疏散工作: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3.2.4.9 安全防护

  (1)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加强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事故现场必须按照规定划定警戒区域,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由交通警察指挥过往车辆、人员绕行,必要时可以封闭道路。夜间或雨、雪、雾、冰、沙尘等特殊气象条件下,应当增加发光或反光锥筒,延长警示距离。

  (2)市指挥部应当根据处置涉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事故的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在确保应急处置人员掌握必要的防护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有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

  (3)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处置人员的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处置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人身伤害。在对灾情及时做出分析后,由市指挥部决定应急处置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事故现场。

  3.2.4.10 社会动员

  (1)事发地人民政府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报请省政府组织动员全省相关社会力量。

  (2)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3.2.4.11 损失评估

  保险机构第一时间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实施理赔。

  3.2.4.12 现场应急结束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受伤人员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安置,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件)隐患消除,现场勘查结束后,由指挥部做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的决定。

  3.2.5 扩大应急

  (1)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抽调机动人员参加救援或通知相关部门紧急增援。必要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报市指挥部备案。

  (2)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市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经市指挥部同意,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协调实施。

  3.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需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新闻信息时,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按照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发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经市指挥部负责人审定后发布。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抢险救援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绕行提示标志以及电台广播等方式,及时发布路况信息,提醒其他车辆绕行。

  交通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市指挥部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委台办、市外办、市侨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3.4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市指挥部批准,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5 恢复与重建

  3.5.1 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受伤人员的抢救、人员安置、尸体辨认、对死伤者分别登记造册并通知其家属、做好家属的接待安抚等工作。对危险物品泄漏等事故中受灾人员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

  3.5.2 社会救助

  根据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司法救助。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5.3 调查与评估

  市指挥部指定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交通事故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报市政府。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分析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验,对应急处置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3.5.4 恢复重建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受灾受损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4 应急保障

  4.1 通信保障

  各级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专家组间的联络畅通。市公安部门应当加强110接警系统、有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音视频传输、计算机网络、信息查询系统的建设,确保应急处置的通信联络、指挥和情报信息流转高效畅通。

  4.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1)应急抢险处置队伍应配备、更新必需的破拆、起吊、顶升和危险化学品处置等应急装备,并建立应急处置个人防护装备储备机制,应急处置人员根据不同情况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材,按照准确的安全抢救技术进行抢救。

  (2)建立抢险救援重要机械设备的调用制度,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调用道路经营管理、专业运输经营单位的抢险救援机械设备。

  (3)各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保证应急预警、报警、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4.3 应急队伍保障

  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必要的培训学习、合成演练,确保人员会抢险、会救援、会处置、会教育、会疏导。要加强军地协同,积极发挥驻锡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应对处置中的支援作用。要建立队伍资料台帐和调动使用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保证随时集结出动,并要有备勤力量。市公安局要重点加强交警队伍、消防队伍的建设,严格训练,多用善用,建成专业全面、装备精良、技术过硬、作风顽强的攻坚力量,承担主攻任务。

  4.4 物资保障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专业应急处置队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必要的救援物资储备。同时,掌握本地区、本专业救援装备及物质储备情况,整合救援装备资源。

  4.5 技术保障

  充分发挥科研院所、技术单位应急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加快推进办公自动化、社会面交通监控系统以及各类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联网,为应急处置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推动无人机等新装备应用,提升应急监控、勘察、运输等能力。市指挥部办公室吸收专家参与指挥决策,科学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方案,建立科学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4.6 经费保障

  各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落实经费保障,用于应急处置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道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整改交通安全隐患,改进交通安全措施,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

  4.7 其他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求,明确除上述保障以外的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包括:公共设施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法制保障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等。

  4.7.1 公共设施保障

  交通、通讯、供电、供气、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4.7.2 基本生活保障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保障转移人员和应急处置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责列支。

  4.7.3 医疗卫生保障

  急救医疗中心(站)等单位接到救援交通事故伤员的请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出急救车辆和人员,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对需要急救的交通事故伤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医疗机构因医务人员、技术或者设备不足无法正常实施救护的,应当派出医护人员护送到有救护条件的医院抢救。救治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急救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的机制建设,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医疗人员、车辆和必要的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4.7.4 交通运输保障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事故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7.5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事故现场安全警戒、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7.6 人员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为应急处置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按照准确的安全抢救技术进行抢救。

  4.7.7 法制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善后工作中应当向事故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组织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

  4.7.8 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气象、水文部门负责气象、水文信息的日常监测,对突发恶性气象、水文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市指挥部办公室。

  5 培训演练

  5.1 预案演练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处置的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等能力和水平。演练结束后,认真总结,不断完善预案。

  5.2 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预防交通事故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防范交通事故的知识,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并公布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5.3 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培训教材,多渠道、多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教育。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需经过应急培训。

  6 监督管理

  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积极参与事故抢险,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处置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行为的。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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