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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七部门2016—2020年无锡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3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6〕218号
制发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12-15 14:35:51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商务局等七部门《2016—2020年无锡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2016-2020年无锡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

市商务局 市工商局 市城管局 市食药监管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市规划局

  为全面提高我市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便捷、舒适、实惠、放心”的生活需求,根据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监管作用,增强农贸市场的公益性功能,按照“新建、提升、整治、完善”的原则,补齐短板、完善功能、提升品质,全面提升市区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改造对象及方式

  (一)改造对象。梁溪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吴区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正常营业的农贸市场,重点对设施配置水平低,环境卫生差,食品安全存在隐患的农贸市场进行提档升级。

  (二)改造方式。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或产权所有者负责市场的改造提升工作,制定改造提升方案,编制项目改造预算,筹措改造资金,并报所在区、街道及商务等部门审核。

  市、区两级政府对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行考核验收和资金奖补,奖补比例不超过投资额的50%,具体按照考核和奖补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主要目标

  按照改造提升、分批实施的思路,力争通过5年时间,新建补充一批、改造提升一批、整合规范一批、综合治理一批,使市区农贸市场达到《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基础设施配置标准》和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等要求,为市民提供一个便捷、舒适、实惠、放心的消费场所。

  (一)新建补充。根据“十三五”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对城乡结合部、新建大型居民社区规划新建农贸市场,对太湖新城、锡东新城等配套不足区域补充建设农贸市场。“十三五”期间,市区计划新建15个农贸市场。

  (二)改造提升。对部分建设水平低、设施配套陈旧、环境脏乱差等问题的农贸市场进行改造,重点对在农贸市场评级中列入较差类的梁溪区黄巷集贸市场、芦庄集贸市场,滨湖区的小桃园市场、稻香农贸市场,新吴区春勤农贸市场等进行改造或异地移建,通过硬件改造和管理提升,提高市民满意度。“十三五”期间,计划重点改造提升市区36个农贸市场。

  (三)整合规范。对主城区内空间不够、设施陈旧、有效需求不足的农贸市场进行业态调整。对与规划不符、缺证少照、设施破损、管理不规范的农贸市场进行规范整合。

  (四)综合治理。对市区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农贸市场进行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经营秩序,确保食品安全,治理环境卫生,取缔农贸市场周边占道经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长效机制。

  具体安排如下:

    四、重点任务

  (一)科学规划布局。市区农贸市场布点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结合农贸市场发展现状、城市建设管理实际和人民群众生活需求,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市商务局、规划局分别牵头编制和落实市区农贸市场行业发展规划和空间布局专项规划,为城市发展和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提供决策依据。

  (二)统一标准建设。市区新建农贸市场应严格按照《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基础设施配置标准》(锡政办发〔2014〕101号)执行,建设形态应以砖混结构或钢结构为主,场内布局、公共卫生、污水排放、通风照明、供电供水、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设施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做到干湿分离、生熟隔离、配套齐全、整洁美观。农贸市场要参照标准化农贸市场要求,因地制宜改造成门头装饰、招牌广告、功能布局、管道照明、雨污分流、标牌设施,要参照标准化农贸市场要求执行。

  (三)规范经营管理。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要落实属地责任,责任到人,遵循设施改善与管理提升相统一,日常监管与综合考核双驱动的要求,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管,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按照相关法规做好市场交易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活禽售卖、肉菜溯源等方面的责任落实,指导属地街道和市场开办者将农贸市场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五、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的主体是“各区政府”,各区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

  (一)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区政府是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新建、改造和管理工作,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出台专项资金配套政策;督促街道完成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任务,明确专职领导,配备专职人员,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专人,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承包经营管理合同时,要将农贸市场社会管理责任和公益性要求列入责任书或合同范本,负责对农贸市场开展日常检查、监督和考评。

  (二)农贸市场经营者为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好与街道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合同条款中的各项要求,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做好市场经营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市场秩序管理、商品销售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市容卫生管理、车辆停放管理等工作,已安装肉菜追溯系统的农贸市场要负责设备运行管理,保障追溯数据正常上传。

  (三)市商务部门负责编制《2016—2020年无锡市市区农贸市场行业发展规划》,牵头拟定《2016—2020年无锡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无锡市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建设项目验收办法》,编制年度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计划,审核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方案,牵头组织考核验收、年度预算编制和信息公开等,做好协调、指导、督促工作。

  (四)市工商部门负责做好农贸市场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对农贸市场周边居民小区、道路两侧等经营鲜活农产品的主体审批从严把关,查处市场经营者违规违法行为,完善农贸市场营业证照办理手续。制定《无锡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市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考核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牵头组织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评审。

  (五)市城管部门负责市区农贸市场周边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周边占道经营、违章搭建等行为进行查处,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外部综合整治方案及考评办法。

  (六)市食药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内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属地监管部门规范农贸市场内食品经营许可,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等法定义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指导市场开办者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按规定开展上市食品检测。牵头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及检测情况进行评审。

  (七)市财政部门负责综合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八)市国土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用地的储备、供应和审批,在地块出让时,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居住区公建配套和农贸(菜)市场等规划要求,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持各地完善农贸市场建设用地手续。

  (九)市规划部门负责制定《2016—2030年无锡市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做好市区农贸市场建设选址、规划设计及审核工作,配合住建部门做好新建小区农贸市场配建“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落实,负责农贸市场空间布局规划的有效执行。

  市发改委、公安局、住建局、农委、卫计委、质监局、物价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考核和管理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是确保“米袋子、菜篮子”安全的重要举措,事关广大市民的日常生活保障,是全面实现小康的重要衡量指标。各地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区、街道要统筹安排改造计划、落实目标责任、建立考核督查机制,确保改造提升任务的完成。市商务、工商、食药监、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制定和落实配套政策制度,有序推进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和综合治理工作。

  (二)加强政策扶持。市、区财政设立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对列入市政府改造提升计划,改造提升方案经商务部门评审通过,通过市级考核验收的农贸市场,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50%的奖励补贴。对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在考核评审中成绩突出的区、街道、市场给予奖励,对列入专项规划的农贸市场,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三)加强监督检查。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以经营单位主体管理、街道属地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为内容的“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通过建立定点定人、检查考核、工作联动、信用评级、优胜劣汰等机制,规范市场行为。

  (四)强化考核管理。建立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考核机制,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列入对各地区的城市管理绩效考核内容,按年度对各区所属的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和综合整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宣传报道。加大对市区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及先进地区、街道的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报道、示范带动、市民评议,引导经营者入场经营,消费者入场购物,大力营造自我管理、政府督查、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的全社会共同关心的良好氛围。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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