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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1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6〕195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11-02 09:38:20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委、市工商联《关于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   

 

关于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委、市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锡政发〔2015〕293 号)、《无锡市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5—2020 年)》(锡政发〔2015〕294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创新职业教育办学和人才培养方式,加快培养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有力支撑我市产业强市建设,现就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和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创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职业教育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为目标,以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校企双主体育人为核心,以创新招生制度、管理制度、教学方式、评价体系为突破口,通过试点、总结、完善、推广,逐步建立校企分工合作、协同育人、共同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具有无锡特色的现代学徒制培养体系,增强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针对性,提升职业教育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能力水平,为我市打造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统筹,协调推进。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和市场主体作用,集聚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培训机构等各方资源,统筹发改、经信、教育、财政、农委、工商联等部门力量,共同做好规划设计、资源配置、组织保障等工作,力争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形成持续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的长效机制。

  坚持系统设计,分类指导。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人力资源建设规划,系统设计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促进教育链、产业链有机衔接,推动职业教育体系和劳动就业体系互动发展。依据行业、企业、学校、专业、学制等特点,分类分层次分专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现代学徒制试点,鼓励基层首创、探索实践、形成特色。

  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发挥行业、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全过程,推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由学校主导向校企双主体育人过渡。注重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实现提高职业技能和培养职业精神的深度融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培养生产、服务一线的管理骨干和技术技能人才。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校企协同育人长效机制。以试点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密切校企联系,强化校企合作纽带,探索建立校企深度合作、协同育人、共同发展的有效途径。试点院校和合作企业按照“合作共赢、职责共担”的原则,选择适合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的专业,系统设计和组织开展学徒培养工作。试点规模原则上为同一个专业的 1-2 个教学班级,以相应学制为一个试点周期。校企双方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职责分工,做到签订学徒与企业、学校与企业两个协议,明确学生的企业学徒和在校学生双重身份,抓好学习与工作、教学与实践两个环节,实行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双导师教学带徒,利用好校内教育教学和企业实践岗位两个资源,学生毕业取得学历和职业资格两个证书等基本要求,形成学校和企业双主体育人的制度机制。

  (二)推进校企招生招工一体化。试点院校和合作企业可按照“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毕业即就业、校企联合培养”的总体要求,从学校层次类别、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专业特点、学制年限、企业需要等实际情况出发,由校企双方共同制订、实施招生招工方案,实行先招生再招工、招生与招工同步、先招工再招生等灵活多样的招生招工办法,并组建现代学徒制试点班级,逐步建立院校招生录取和企业用工一体化的招生招工制度。校企双方要规范招生用工程序,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学徒、学校和企业要签订三方协议,对于年满16周岁未达到18周岁的学徒,须由学徒、监护人、学校和企业四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学徒在岗培养的具体岗位、教学内容、权益保障、退出机制等事项。试点院校、企业在招生招工过程中要向学生及家长准确告知试点专业、学制、培养目标、教学形式、就业方式等相关信息。鼓励职业院校积极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与企业合作开展员工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和学历提高培训。

  (三)创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根据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企业人才储备目标和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试点院校和合作企业共同研究制订科学系统的人才培养方案,明确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和规格标准,制订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岗位标准、企业师傅标准、质量监控标准及相应实施方案。校企共同建设基于工作内容的专业课程和基于典型工作过程的专业课程体系,开发基于岗位工作内容、融入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和企业岗位用人标准的专业教学内容和教材,共同建设融实践教学、技能训练、鉴定考核、职业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实训基地。在联合培养过程中,试点院校主要承担系统的文化基础、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合作企业主要承担岗位技能的强化和职业素养的培养。依托“无锡市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定点企业”建立一批学徒训练中心和学徒训练岗位群,按照“做中学,学中做”的要求,推行案例教学、项目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形成工学交替、知行合一的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模式。

  (四)建设校企互聘共用的师资队伍。试点院校和合作企业应按照双主体育人、双导师教学的要求,建立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双导师制度,完善校企双导师的选拔、培养、考核、激励等措施,形成“互聘共用、专兼结合”的管理机制。试点院校和合作企业要明确双导师的职责和待遇,企业应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师傅,明确师傅的责任和待遇,师傅承担的教学任务纳入考核,并可享受相应的带徒津贴。试点院校要将指导教师的企业实践和技术服务纳入考核并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建立灵活的人才流动机制,加大学校与企业之间人员双向挂职锻炼、横向联合技术研发和专业建设的力度。

  (五)完善现代学徒制管理制度体系。试点院校和合作企业要按照职责共担、信息互通、衔接顺畅、运行高效的要求,建立健全学分制、弹性学制、“双导师”制、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岗位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形成与现代学徒制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运行机制。创新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以育人为目标、以能力为本位、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将学生自我评价、教师评价、师傅评价、企业评价、社会评价有机结合。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价机制,由行业、企业和中介机构对学徒轮训岗位群进行技能达标考核,全面提高学徒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明确学徒企业化管理要求,根据教育部颁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和教学需要,科学安排学徒岗位,分配工作任务,保证学徒合理报酬。建立学徒企业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健全学徒实习岗位安全管理规范,落实学徒的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确保人身安全。建立现代学徒制试点利益相关方会商机制,切实维护各方权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市发改、经信、教育、财政、人社、农委、工商联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有关试点工作重大问题,并按照“有条件、基础好、意愿强、阶段总结、动态调整”的要求,遴选确定试点院校和合作企业。各地、各试点院校和企业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职能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试点工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订试点方案,明确试点目标、重点任务、具体措施、进度安排、保障条件、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预期成果及推广价值等,力求试点方案科学系统、具有可操作性。

  (二)加大政策扶持。将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无锡市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纳入全市职业教育重点项目及各地教育重点工作,在招生就业、专业建设、名师培育、校企合作、职教集团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十三五”期间,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专项经费中安排资金用于现代学徒制试点,评选建设100个“无锡市现代学徒制重点项目”,每个入选项目补助经费10万元。各地要通过财政资助、政府购买等措施,鼓励支持企业和职业院校积极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试点院校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企业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产生的学徒培训费用,可以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三)强化科研引领。同步推进试点工作和科研工作,做到边试点、边总结、边提升,把试点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成果上升为理论,形成推动现代学徒制试点的政策措施,促进理论与实践同步发展。成立试点工作专家指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咨询。依托“无锡现代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和试点院校、骨干企业建立试点项目研究协作共同体,组织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并积极申报国家级或省级重点科研课题。组织开展国际比较研究、引智培训和跨地跨校交流,学习借鉴现代学徒制的先进经验,提高试点工作的质量和成效。

  (四)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加强现代学徒制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实践成果和优秀典型的宣传,向社会、企业、学生和家长解读现代学徒制的相关政策措施,特别是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独特优势,增进社会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形成有利于现代学徒制试点的良好环境。加强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的融合、宣传,提高学生对学校和企业文化的认同感、归属感,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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