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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园林局无锡市市级市政应急抢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1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6〕202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11-12 09:35:01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园林局《无锡市市级市政应急抢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2日  

 

无锡市市级市政应急抢险工程管理办法市市政园林局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机制,规范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级市政应急抢险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市政应急抢险工程(以下简称“应急抢险工程”)是指市级直接管理的市政工程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工程,或因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抢险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一)城市道路、桥梁、雨水管网、泵站等抢险工程;

  (二)排水污水管网、泵站等抢险工程;

  (三)城市照明设施等抢险工程;

  (四)与上述3类有关的其他市政应急抢险工程。

  第五条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应急抢险工程的管理工作。市市政园林局所属的各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应急抢险工程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应急抢险工程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应急抢险工程投资估算金额在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由市市政园林局确定。

  (二)应急抢险工程投资估算金额在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市市政园林局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确定。

  (三)应急抢险工程投资估算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市政园林局报市长批准后确定。

  第七条 应急抢险工程投资估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应急抢险工程方案,由管理机构确定后报市市政园林局审批实施。

  应急抢险工程投资估算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应急抢险工程方案,由管理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确定后报市市政园林局审批实施。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工程建设项目,需依法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可以先开工建设再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予以简化。

  第九条 应急抢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预先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综合优惠率等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各类型抢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不少于3家。

  应急抢险工程的设计、监理可由管理机构委托负责市政年度大中修项目的设计、监理单位担任,相应费用、费率按照招标文件、合同规定执行。根据工程的特殊需要,可直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单位担任。

  应急抢险工程跟踪审计可由管理机构委托负责市政年度大中修项目跟踪审计的单位担任,相应费用、费率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应急抢险工程实施前,应当先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框架合同。当应急抢险工程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在10日内签订正式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应急抢险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同时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工程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各单位年度资金预算管理。

  (一)当年有应急抢险预算资金安排,且应急抢险工程所需资金少于预算安排的,在年度预算资金中直接支付。

  (二)当年没有应急抢险预算资金安排或应急抢险工程所需资金大于当年预算安排的,由市市政园林局按规定通过预算调整或追加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工程,按照市市政园林局审核确定的工程投资估算金额的 30%预付,抢险工程完工后,根据决算审查批复意见拨付余款。

  第十四条 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抢险工程,工程资金由建设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先行垫付的,可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管理机构负责应急抢险工程建设的合同签订、资金使用、工程进度控制、工程安全及质量控制等,应急抢险工程完工后按规定办理验收等手续。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应急抢险工程建设的监管,应当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管检查,负责对应急抢险项目的概算进行审核,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查批复。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抢险工程建设的资金保障。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应急抢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发现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问责,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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