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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业项目信息采集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1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6〕203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11-14 09:29:50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建筑业项目信息采集和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 

  

无锡市建筑业项目信息采集和登记管理办法

  为适应“营改增”全面试点改革要求,规范行业税收征管秩序,完善项目登记流程,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属地征管原则的通知》(锡政发〔2009〕16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税局等部门建筑业纳税人综合治税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6〕15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信息采集和登记

  (一)项目信息登记范围

  根据国税部门拟定的项目登记标准,凡我市范围内的房地产项目、有总分包关系的建筑项目以及合同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无总分包关系的建筑项目,应当由建设方办理项目登记。其中建筑项目,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工程以及其他工程作业。

  (二)项目信息采集主体

  各级涉及工程建设的国有企业;各基层协税护税委托代征工作站。

  (三)项目信息采集和登记职责

  各级涉及工程建设的国有企业负责采集和登记需支付资金的建筑项目;各基层协税护税委托代征工作站负责采集和登记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项目。

  (四)项目信息采集和登记时间

  各项目信息采集主体负责对本部门或辖区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进行信息采集,原则上在建筑项目合同签订完毕后,应当将项目信息登记录入无锡市建筑(房地产)项目管理系统。

  (五)项目信息采集和登记资料

  各项目信息采集主体应当根据建设方提供的项目合同、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项目批文等资料,进行项目信息采集和办理项目登记。

  二、项目级次核定和收入管理

  项目信息采集和登记后,各级财税部门负责按以下步骤进行级次核定和收入管理。

  (一)级次初审

  项目登记后,根据项目登记主体的隶属关系,相应的登记信息提交各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核定和补全相关税收级次信息。

  (二)级次复审

  初审完毕后,所有项目登记信息提交市财政局进行复审,复审环节主要是对级次认定是否有误进行复核。

  (三)征收管理

  整个项目登记和级次核定环节全部结束后,按照项目登记信息和级次核定信息,由国税部门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项目进行预缴税款及代开发票税款征收,包括对地方税费进行附征;由地税部门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相关税款进行征收。

  (四)统计分析

  项目税收征收入库后,相关数据信息按最终项目级次核定归属和项目税收入库情况,由各级、各部门做好税收跟踪管理和收入分析工作。

  三、项目登记流程图

  

  四、项目注销登记

  各项目信息采集和登记主体应当及时跟踪已登记项目的工程进度和税款缴纳情况,原则上在项目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当及时办理项目注销登记,并将相关注销信息录入无锡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五、 其他事项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信息采集和登记管理。按照隶属关系,属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由市级国有企业负责采集和登记;属于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由区级国有企业负责采集和登记。其中:市级国有企业名单(详见附表1)由市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和完善;区级国有企业名单由各区财政局研究确定。

  (二)国税窗口直接办理的项目登记管理。对于各地区、各部门未能采集和登记的建筑项目,在其纳税申报时由国税部门直接办理项目登记。同时,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节约纳税人办税时间,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的项目登记,各区财政部门不再初审级次,直接由市财政局按属地原则确定级次。

  (三)跨地区重大项目工程的项目登记管理。对于跨地区的地铁、道路、桥梁等重大项目工程,原则上由承担该工程建设的市级国有企业进行信息采集和项目登记,各基层协税护税委托代征工作站不再重复登记。

  (四)300万以下(不含300万元)简易登记项目的征收管理。对于 300 万以下简易登记的建筑项目,直接由国税部门进行收入征管。按照属地征管原则,对于此部分非登记建筑项目,除电力、燃气、自来水、通信等项目外(具体建设方企业名单详见附表2),其他按项目所在地确定收入级次。

  (五)项目登记变更管理。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登记管理,项目登记和级次核定整个流程完毕后,软件系统不再允许项目变更调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各地区提交申请报告,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函请国税部门通过软件系统后台进行调整。

  (六)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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