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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做好市区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1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发〔2016〕252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11-19 09:27:24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市区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安置住房是指用于安置集体土地(含撤组剩余土地)上被拆迁户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的政策性住房。

  二、征地拆迁安置住房符合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上市交易:

  (一)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以安置时间起算满五年;

  (三)补交土地收益以及享受优惠的有关规费等相关费用;

  (四)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标准缴存到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征地拆迁安置住房的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安置房所有权人持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费用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安置房所有权人持补交土地收益等费用的凭证以及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与受让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到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三)安置房转让双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安置房转移登记,受让人申领注记为安置房上市转移的不动产权证。

  四、简化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手续,在拆迁安置房上市申报表上加盖“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作为审批依据。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以该宗地内第一次办理上市补交土地收益手续的时间为起始时间计算。

  五、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时补交的土地收益等相关费用标准由市住建、财政、国土、物价部门以及所在区人民政府适时核定,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公布执行。

  六、各区要认真做好征地拆迁安置住房的安置审核和结算工作,完善历史遗留项目的建设手续,加快征地拆迁安置住房初始登记的办理,审核并公告确认征地拆迁安置住房项目的安置时间,积极支持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

  七、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9日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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