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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救灾中做好“救急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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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16-02325 生成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文件编号 锡民救〔2016〕8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民政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在救灾中做好“救急难”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救灾中做好“救急难”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

  为了确保受灾居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升“救急难”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救急难”工作的指导意见》、市政府《无锡市社会救助办法》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在救灾中做好“救急难”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灾害救助快速响应机制。要建立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确保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及时发现、及时救助急难对象。社区(村)要建立“救急难”信息员队伍,有效发挥村(居)委会、驻村干部、社区民警、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作用,及时掌握困难群众底数和生活状况。要重点关注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寡老人、困境儿童、残疾人等高风险家庭,提前预警和研判遭遇灾害的急难情形和救助需求,并做好建档立卡、备案登记、定人定期巡查和信息报告工作,形成困难群众动态监测网络。市(县)区、街道(镇)民政部门要根据灾害信息预警,协同相关部门提前制定急难救助应急预案,充分做好灾害应急救助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急难事件,迅速作出响应,果断应急处置,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二、增强灾害急难救助综合实效。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作用,切实加强部门联动,整合政府救助资源,形成救助整体合力。市(县)、区和街道(镇)民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前,要提前介入,超前谋划,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切实做好困难对象避险安置等救助工作,尽最大可能减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自然灾害发生时,要迅速响应,整体联动,立即实施灾害应急救助,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切实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在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对受灾人员逐门逐户走访,对因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急难对象,及时评估家庭情况,具体制定救助措施,根据不同情形和不同需求,分类实施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范围,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救助,对其他方面存在困难的,应当及时转介实施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

  三、发挥民生保险应急救助作用。切实落实“慈福”民生系列保险制度,对遭遇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残疾和住房财产损失给予保险应急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家庭要给予重点保障,适当提高保险救助标准。当因自然灾害造成“大面积”居民住房财产损失时,要及时启动灾害应急救助特别程序,简化救助流程,制定救助标准,迅速将慰问救助金发放到受灾居民。同时,社区(村委)要按照分片包干、扁平化管理的要求,与承保公司共同做好受灾家庭的查勘、估损和救助工作,确保受灾家庭及时得到应急救助。

  四、衔接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对现行救助制度覆盖不到或经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因灾急难对象,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实现政府与社会的接力救助。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救助对象需求对接的转介服务信息平台,借助公益慈善力量,及时给予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救急难”,倡导建立邻里互助、结对帮扶制度,形成第一时间“救急难”守望相助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强化灾害应急救助督查考核。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灾害应急救助的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切实落实在“救急难”中的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和转办工作要求,确保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有效开展。救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逐级上报“救急难”情况。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无锡市民政局  

                                              2016年7月7日

来源:无锡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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