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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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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16-01866 生成日期 2016-06-13 公开日期 2016-06-15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防汛防旱应急

  

无锡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二0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

  2.1  无锡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2.2  市(县)、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2.3  其他机构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预防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l  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4.3  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4.4  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4.5  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4.6  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告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4.12 慰问及派出工作组

  4.13 信息发布

  4.14 应急结束

  4.15 恢复与重建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5.3  应急队伍保障

  5.4  物资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经费保障

  5.7  其他保障

  6  培训演练

  6.1  演习

  6.2  公众信息交流

  6.3  培训

  7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

  8.3  制定与解释

  8.4  发布实施

  9  附件

  9.1  无锡市防汛防旱应急指挥体系图

  9.2  无锡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名单

  9.3  无锡市突发水旱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9.4  无锡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9.5  无锡市防汛防旱应急管理专家组通讯录

  9.6  无锡市主要防汛物资一览表

  9.7  无锡市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设备一览表

  9.8  规范化格式文本

  9.9  水情调度方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全市防汛防旱的能力,保证防汛防旱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1.1  防汛目标

  (1)遇到一般洪水(无锡水位4.20米以下,指大运河仙蠡桥水位,吴淞高程,下同),通过水情调度,合理安排洪水出路,上下联动,部门配合,确保全市防汛安全。

  (2)遇到较大洪水(无锡水位4.50米以下),通过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的综合运用,确保防汛设施安全,做到不破圩,不失守。

  (3)遇到建国以来最大洪水(无锡水位5.18米以下),有对策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生活、保生产,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各部门通力协作,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①确保无锡市和江阴市、宜兴市及区级政府所在地的安全。

  ②确保无锡市运东大包围及全市万亩以上大圩和重点圩区(包括梁溪区山北南圩、山北北圩、盛岸联圩)不破圩、不死人,并尽量减少损失。

  ③死守力保太湖大堤、长江大堤、望虞河大堤不决堤和宜兴市横山水库、油车水库不垮坝。

  ④确保生命线工程正常运转。供电、供水、邮电通讯不中断,铁路、机场、高速公路和主要公路干道确保畅通,保证粮食、燃气、煤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⑤确保重要企事业单位、重点物资仓库、有毒化工仓库和易爆物资仓库的安全。

  (4)遇到超历史水位的洪水(无锡水位5.18米以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尽最大可能降低灾害损失。

  1.1.2  防旱目标

  (1)特大干旱:加强工程调度和用水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

  2)严重干旱:做好防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确保生活和工业生产用水,尽可能保障农业用水,减少农业损失。

  (3)中度干旱:做好防旱水源调度工作,保障生活、工业生产用水,尽力保障农业生产用水,减少因旱造成的农业损失。

  (4)轻度干旱:做好防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保障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江苏省水文条例》、《江苏省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江苏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防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以防洪安全和生活、生产用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4)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安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锡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急难险重的攻坚任务。

  (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无锡市境内发生的(以及邻市发生但对我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湖洪水、涝灾、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以及由洪涝、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坍江、河势变化、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2  组织体系

  市政府设立无锡市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市(县)、区级地方政府设立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镇、街道设立防汛防旱分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2.1  无锡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无锡市人民政府设立无锡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防旱工作。

  2.1.1  市防指组织机构

  市防指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水利局局长及分管副局长、军分区参谋长任副指挥,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城管局、市旅游局、市供销总社、市气象局、市水文局、武警支队及各市(县)、区政府,人保财险无锡分公司、无锡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无锡分公司、中国移动无锡分公司、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中国铁塔无锡分公司、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市地铁集团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2.1.2  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防旱工作,主要职责:起草市防汛防旱的政策、法规,组织制订市防汛防旱工作制度,长江、太湖、望虞河等防御洪水方案和跨地区的调水方案等,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工情,负责发布防灾指令,并向市政府及省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工作,统一调度全市重要水利工程的运行,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职责

  军分区:组织协调驻锡部队、武警部队、民兵支持地方抗洪抢险,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必要时,协助地方完成分洪滞洪区和阻水障碍的爆破清障任务。

  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市防汛防旱宣传工作导向,负责全市防汛防旱工作的舆论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报道防汛防旱工作情况、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及防范注意事项,为防汛防旱工作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和舆论监督。

  市应急办:负责指导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市发改委:协调安排防汛防旱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损毁工程修复计划、资金以及抗洪抗旱救灾资金、物资计划。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有关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所需物资、器材、电力的供应和调度;负责指导市属企业的防汛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检查校舍、围墙安全,加强师生防汛防旱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必要时,通知学校停课或将校舍作为受灾居民临时居住地。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防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依法打击阻挠防汛防旱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防旱物资以及破坏水利、水文、通讯等防汛防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水事纠纷、河湖清障及抢险救灾工作;遇紧急情况,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组建市直属巡逻队和抢险队。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和受灾地区群众的生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救助、捐赠等工作,收集各地灾情,协助当地政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防旱经费,并及时下拨、监督使用,及时安排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等防汛防旱经费。

  市国土局:负责防治因暴雨台风影响导致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负责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生重大灾情和险情时,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市住建局:负责做好本系统内的防汛防旱工作及全市在建工程的防汛安全工作,特别是道、桥工程建设涉及到下水道、河道的,要确保排水和行洪畅通;结合旧城改造、城市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防汛防旱能力;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要有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影响区域的防汛安全,要组织开展建筑工地安全检查,做好有关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做好城市高楼塔吊等高空构筑物的加固工作;及时处置相关突发事件;负责发布城区高空建筑设施等方面的预警信息;负责做好危房的调查、统计和抢险加固、防漏工作,在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参与组织危房户的疏导撤离工作,参与因台风暴雨等造成房屋倒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在房地产开发时,确保下水道系统符合防汛要求,确保周边地区安全度汛;负责发布城乡危旧房屋等方面的预警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主要公路干线和航道通畅;负责发布公路、港口、机场、内河、长江、太湖(航道)、渡口、码头等方面的预警信息;施工中的道、桥工程建设应当符合防汛要求,在汛期确保河道行洪排涝不受影响;汛情紧张时,组织各地做好相关渡口、码头、运输和作业船舶(车辆)及相关人员的防汛工作,通知内河湖泊船舶限速行驶或者选择安全水域锚泊,并不得停靠在城区主要河道防洪墙边,及时开展遇险船泊搜寻救助工作,做好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简易工棚、危房或简易公路收费站等有关人员及避风船舶内船员的紧急撤离工作;负责运输车辆调集,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受灾地区人员撤离运输,协同公安机关做好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工作,在不危及车、船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保障防汛防旱抢险救灾车辆船只的畅通;组织市直属巡逻队和机械化抢险队伍;及时处置相关突发事件。

  市水利局:负责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制订全市防汛防旱预案,制订全市防汛防旱措施以及流域性工程应急处理和工程损毁修复计划;做好水利工程调度运行;部署全市防汛准备工作;提出防汛防旱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油电等计划方案;负责防汛防旱工程的行业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市属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

  市农委:负责及时提供农业灾害情况;负责农业遭受洪涝旱灾和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组织调配救灾化肥、种子等农业恢复生产救灾物资;负责出港捕捞船只及养殖人员的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外出渔船回港避风,做好河湖养殖、网箱加固及渔业养殖人员安全转移工作;指导灾区生产自救。

  市卫计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提供灾区医疗卫生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水质监测,及时提供水源污染情况,做好污染源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加强与市防汛和水利部门的联系,确保涉水工程建设项目符合防汛和水利部门的要求,确保全市水系畅通,满足防洪要求。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的管理养护和突击抢险工作,确保道路、桥梁、排水、供水、供气、燃气、路灯等完好和正常运行,做好公铁立交的运行养护工作,确保市内交通道路和城区雨水管网排水畅通,遇道路积水时立即组织抢排;负责树木的防台加固工作及因洪涝台风等造成的树木倾倒、拔起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清除被大风刮倒的行道树;保证供电、通讯线路的安全;负责所辖旅游景点应对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安全防护和人员撤离工作;组建市直属巡逻队和机械化抢险队;调集各公园游艇救援受灾地区群众。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河道保洁,确保河道水面尤其是泵站周围无漂浮物、无积存垃圾,确保汛期排水畅通;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检查,督促户外广告产权单位做好安全自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督促户外广告产权单位限期整改,对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法组织予以拆除,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做好防汛防旱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处置工作,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

  市旅游局:督促检查受台风暴雨、洪水影响地区旅游景区、景点的防御工作以及游客的转移安置工作。

  市供销总社:按计划负责草包、编织袋、桩木等防汛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必要时组织供应超计划货源,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调运和供应工作,汛情紧张阶段,有储备任务的单位要日夜值班,确保抢险物资随时调拨发货。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天气气候分析、天气预报、实时气象信息,以及对台风、暴雨等可能引起水旱灾害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负责发布台风预警信息。

  市水文局:负责提供实时雨情、水情资料及水情分析预报,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发送雨情、水情数据,并负责江河、湖泊水情的预警信息发布。

  人保财险无锡分公司:负责对保险财产受灾损失情况的调查统计,及时做好救灾理赔和经济补偿工作,保证灾区迅速恢复生产。

  无锡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保证防汛防旱泵站、水利工程设施及防汛抢险供电,负责紧急情况下临时措施线路的架设,及时抢修防汛防旱供电电路故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商: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和应急通讯准备,确保市防汛指挥系统的光纤网络、无线遥测网络及移动通讯系统畅通,做好应对特大洪水应急通讯的两手准备。

  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统筹协调太湖新城的防汛工作,对该地区的防汛工作实行组织、协调、指挥和管理,并服从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调度。

  市地铁集团:负责城市地铁建设及运营期间的防汛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的防汛防旱工作,搞好地区联防和组织协调工作;制订本地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组织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发生特大或重大水旱灾害时,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非防指成员单位相互协调,共同抗灾救灾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并增加部门协同抗灾救灾。由各部门组成若干应急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综合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民政局、中国电信无锡分公司、中国移动无锡分公司、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中国铁塔无锡分公司、人保财险无锡分公司、新闻媒体等部门组成。负责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和指挥信息畅通工作,对灾情进行经济损失评估调查。

  水情气象组:由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提供天气预报预测、实时气象水文信息,提出水旱灾情及因此可能出现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

  工程组:由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园林局、无锡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无锡分公司、中国移动无锡分公司、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中国铁塔无锡分公司、市地铁集团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和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督查工作;进行工程抢险,抢修灾区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

  计划财务组: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抗旱及救灾物资和经费。

  物资器材组:由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供销总社、市民政局、无锡供电公司、中国石油无锡分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抢险物资和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转移安置组:由无锡军分区,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农委、市旅游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抢救转移受灾的群众和财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和生活。

  次生灾害源防治组:由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公安局、无锡供电公司、市卫计委、市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防止次生灾害的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执法、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清理河道湖泊行洪障碍等。

  救灾捐赠组:由市民政局、市经信委等部门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救援物资、资金捐赠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后勤服务组:由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中国电信无锡分公司、中国移动无锡分公司、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中国铁塔无锡分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保障通信线路畅通;负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提供药品、器械和医疗救护服务。

  2.1.4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为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水利局。

  市防汛办职责: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防汛防旱工作。按照国家防总、流域防指和省、市防指的指示,对流域性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研究并提出具体的防灾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拟订市有关防汛防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组织制订长江、太湖、望虞河等流域性河湖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重点地区的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全市有防汛防旱任务的镇(街道)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预案;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制订洪涝和台风等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督促全市防汛防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  市(县)、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市(县)、区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防旱工作。防汛防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3  其他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水文部门,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组织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预警预防

  3.1  预警预防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风暴潮、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当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当及时报到市防指,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涵闸、泵站工程信息

  当江、河、湖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市(县)、区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在每日8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长江、太湖、望虞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当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市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涵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当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横山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当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市防指,市防指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防指。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抢险情况,以利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当提前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当立即上报市防指,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省防指,对实时灾情要组织核实,并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地方各级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江苏省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1.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受旱范围、程度、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江苏省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当及时加报。

  

  1. 水质信息

 

  水质信息主要包括:发生水质污染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水质指标、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环保、水文部门要加强监测,遇水质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市防指和省防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水质水情变化情况,做好防污调度。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预警预防准备工作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防大旱的思想准备。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防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防旱责任人、防汛防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有堤防防护的城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预案准备:修订完善防汛防旱应急预案、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和堤坝溃口性险工应急抢险预案等各类江河湖库预案。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防汛防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防汛防旱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防旱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河湖库洪水预警

  当河、湖、库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当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涉及需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水文部门应当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雨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雨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当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等部门应当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当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镇(街道)、村(社居委)、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市级以下有关气象管理部门应当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市气象台应当尽早给市级以下各级气象和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水利部门应当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地区,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通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湖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3.2.6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水旱灾害预警支持系统以市防汛防旱指挥系统为基础,包括信息采集、通信和计算机网络、决策支持系统三大部分。为了更好地进行水旱灾害的预警、决策工作,市防指应当逐步建立完善信息传递高效、反馈快捷的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河湖库洪水。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防洪调度方案。

  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由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编制,报上一级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审查同意后,由本级政府批准实施或由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凡经审批同意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地区应当坚决贯彻执行。

  3.3.3  防御台风预案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台风预案,主动应对台风袭击。根据变化情况,修订和完善防御台风预案。

  防御台风预案由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编制,报上一级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审查后,由本级政府批准实施或由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凡经审批同意的防御台风预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地区应当坚决贯彻执行。

  3.3.4  抗旱预案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各类抗旱预案由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编制,报上一级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审查后,由本级政府批准实施或由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凡经审批同意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当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l  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害严重程度、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市防指负责市属水利工程和流域性水利工程调度,其他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调度,必要时由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地方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上报,并同时报市防指。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等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或政府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某个区域发生特大洪水;

  (2)两个区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主要湖河库水位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太湖平均水位高于4.97米,无锡大运河水位高于4.88米,江阴青阳水位高于5.12米,宜兴西氿水位高于5.29米,受涝面积超过100万亩;长江、太湖、望虞河等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流域性水利工程出现特别重大险情;

  (4)横山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小型水库出现垮坝;

  (5)多个市(县)、区发生特大干旱,受旱面积超过80万亩,太湖水位低于2.25米;

  (6)6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或已遭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参加。启动《无锡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和相应的预案,成立由市主要领导集中统一指挥的无锡市防汛抗灾总指挥部(设在市政府大楼内),作出防汛防旱应急工作部署,同时宣布无锡市进入紧急防汛期。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分工包片,公布名单。

  具体分七个片和四条线:

  七个片:江阴市、宜兴市、梁溪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吴区。

  四条线:工程抢险、生命线工程、社会治安、抗灾物资供给调度。

  各片、线工作组各尽其责,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市防汛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

  (3)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交通运输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相关市(县)、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市(县)、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相关市(县)、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个区域发生大洪水;

  (2)河湖库等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如流域性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横山水库出现险情,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市(县)、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主要湖河库水位达到下列水位:太湖平均水位4.65—4.97米,无锡大运河水位4.50—4.88米,江阴青阳水位4.80—5.12米,宜兴西氿水位4.90—5.29米,受涝面积超过60万亩;

  (4)部分市(县)、区发生严重干旱,受旱面积超过50万亩;太湖水位2.25—2.40米;

  (5)1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10—12级。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参加。启动《无锡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或相应的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并报告省防指,派出由市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

  (2)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水利工程调度,不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做好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报道。

  (3)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相关市(县)、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市(县)、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要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指。相关市(县)、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一个市(县)、区发生大洪水;

  (2)数个市(县)、区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3)主要湖河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太湖平均水位4.20—4.65米,无锡大运河水位4.20—4.50米,长江肖山潮位高于7.22米,江阴青阳水位4.20—4.80米,宜兴西氿水位4.50—4.90米,横山水库水位高于37.00米,受涝面积在30万亩以内;

  (4)河湖库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流域性工程、区域性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小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塘坝出现垮坝;

  (5)数个市(县)、区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太湖水位2.40—2.50米;抗旱水源出现紧张,受旱面积在30万亩以内;因旱人畜饮水发生困难;

  (6)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8—10级。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或市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市防汛办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同时,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

  (2)相关市(县)、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指。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数个市(县)、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水;各主要湖河库水位达到下列水位:太湖平均水位3.80—4.20米,无锡大运河水位3.90—4.20米;长江肖山潮位6.75—7.22米,江阴青阳水位4.00—4.20米,宜兴西氿水位4.20—4.50米,横山水库水位36.00—37.00米,受涝面积在10万亩以内;

  (2)流域性工程、区域性工程出现一般险情;

  (3)塘坝出现险情;

  (4)部分市(县)、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太湖水位2.50—2.70米,抗旱水源出现紧张,但基本满足要求,受旱面积在5万亩以内;

  (5)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相关市(县)、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防旱工作并将防汛防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指。

  4.6  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湖库洪水

  (1)当河湖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湖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防汛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雨涝灾害

  (1)当出现雨涝灾害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部门应当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湖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气象、民政、住建、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需要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当立即通知相关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2)转移群众应当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3)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锡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水利、国土、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台风暴潮灾害

  台风暴潮(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

  (1)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同级政府及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发出防御台风通知,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经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当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平原河网水位过高的应当适当预排。水文部门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住建、市政园林、城管、教育等部门做好各自条线的防台安全检查工作及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交通运输、农林、公安等部门做好出港船只回港避风或就近港口避风的准备工作。

  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防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2)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必要时以市政府名义)发出防御台风紧急通知,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当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和防御台风应急预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登陆地区和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市气象局应当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的预报。市水文局应当根据市气象局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水上作业单位应当检查船只进港情况,尚未回港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船只应当落实防撞等安全措施。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对于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要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要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台风将登陆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应当及时转移居住在危房的人员,组织抢收抢护成熟的农作物;做好高空作业设施防护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对遭受损坏的设施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住建、市政园林、城管等部门做好市区树木、广告牌、脚手架等设施的保护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公路沿线树木、广告牌等设施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准备。

  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刊力度。

  驻锡部队根据预案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随时待命。卫生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疗卫生专业队伍集结待命。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发生河湖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市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要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和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低洼圩区防洪

  在武澄锡低片规划未全部实施前,我市锡澄地区低洼圩区要承受上游洪水的侵袭。宜兴地区低洼圩区受到上游洪水压境、下游太湖高水位顶托的威胁。低洼圩区在目前情况下防洪原则是各自为战,全力自保。具体措施如下:

  ①当各地圩区外河水位超过内河允许水位时,立即关闭圩口闸挡洪,并适当预降内河水位。

  ②当无锡水位达到4.50米、宜兴西氿水位达到4.90米时,一些堤顶高程不足的圩堤,必须抢筑子埝;薄弱的“两水夹一岸”地段抢做戗台,圩堤薄弱地段打桩加固;对病险涵洞、水闸突击加固处理或进行封堵。重点加强江阴市月城、青阳、徐霞客,宜兴市杨巷、徐舍、官林、和桥、高塍、周铁、新庄,锡山区东亭、鹅湖,惠山区玉祁、前洲、堰桥、洛社、钱桥,新吴区鸿山,市区山北、黄巷、广益等镇(街道)以及滨湖区马圩、梁溪区北塘联圩的防洪安全。

  ③主要通航河道高水位时限速行驶。锡澄运河、锡溧运河、京杭大运河、洋溪河、锡北运河、南兴塘、北兴塘、南溪河、北溪河等通航频繁的河道,在高水位时(无锡水位超过4.50米,宜兴西氿水位超过4.90米),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下达命令,在堤防险工段实行机动船只限速行驶或停止航行,由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以保两岸堤防安全。

  ④在洪涝并发的情况下,全市组织排涝动力9万千瓦(其中1万千瓦为抗排队动力及社会动力),突击抢排涝水,尽快排除内部积水。

  (5)调蓄措施

  当无锡水位和太湖水位超过5.00米,低洼圩区受到严重洪涝威胁,对无村庄或有少量村庄的千亩以下圩子破圩滞洪,以增加调蓄容积,降低圩外河道水位。圩区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短时间滞涝方案(圩内抬高一定水位,使内、外水位差不超过1.5—2米),以减轻圩外河道的排水压力,减缓外河水位的涨速,并防止圩堤及水闸在内外水位差大的情况下失事破圩,造成更大损失。

  实施上述措施时,必须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强制实施。

  (6)城区圩子堤防决堤破圩抢险

  在梁溪区范围内,当个别圩子抢险失效而决堤破圩时,市防汛抗灾总指挥部通过请求部队支持、直接调遣和综合运用市直属巡逻队、抢险队,按救生转移居民、重新组织抢险堵口、架泵排涝、治安值勤、安排灾区居民生活、灾区消毒防疫、医疗救护等专题分别组织力量和突击队伍,综合指挥抢险、救灾,首先确保不死人,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救生转移居民突击队。由交通运输、市政园林、公安部门抽调人员装备组成。由市政园林局调集各公园玻璃钢游艇到被洪水围困的地区,由交通运输局调集水手操作游艇,由公安部门提供水上抢险警力,实施救援群众,将群众转移至安全地带。转移至安全地带的群众,按户口隶属关系,由所在区、街道组织安置,市民政等有关部门要给予协助。

  抢险堵口突击队。由所在区及相关单位、水利、交通运输、市政园林部门和参与抢险救灾的部队组成。水利部门提供现场堵口技术方案,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抢险用的车船、吊机和堵口用的沉船、集装箱等,市政园林部门提供抢险队伍和抢险施工设备及物资器材,部队提供抢险指战员队伍。

  市架泵排涝突击队。由市经信委、供电公司和各区抗排(抢险)队组成。经信委提供适宜型号的机泵和安装力量,供电公司负责临时应急供电线路架设,各区组织人员进行架泵排涝,尽快排除圩内洪水。

  治安值勤队伍。由公安部门组成,负责洪涝灾区的社会治安和抢险车船的交通秩序组织工作。

  消毒防疫、医疗救护突击队。由卫生、防疫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各项卫生消毒保洁和医疗救护措施。

  其他市(县)、区圩子堤防决堤破圩抢险,根据各自制定的预案实施。

  (7)安全转移措施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要把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当地政府应当及时、有条不紊地组织群众撤离险区,转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群众撤离家园后,各镇(街道)、村(居委)要组织留守保卫人员,保护好群众的财产。对趁水灾偷盗者,坚决予以打击。

  城区受灾区群众的安全转移,由市交通运输局调集大客车42辆、大货车5辆,接送疏运受灾群众,并由市交通运输局调集海事、航道部门监督艇,由市政园林局调集各公园玻璃钢游艇到被洪水围困的地区,由市交通运输局调集80名水手操作游艇,实施救援群众。具体由市运管处组织实施,海事部门负责现场指挥。由市公安局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疏散秩序。

  在市交通运输局出动车、船接送受灾群众的同时,所在区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主管局,同样要调集车船参加抢运,并具体落实临时安置地方(以中、小学校为主,具体由各区政府落实),保证群众吃、住。

  4.6.6  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防旱措施,并负责组织防旱工作。

  (1)特大干旱

  强化地方行政首长防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指挥机构强化防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防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防旱工作。

  启动相关防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防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密切监测旱情,掌握旱情灾情及防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及旱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信息,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及时组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进行防旱会商,研究部署防旱工作。

  适时启动相关防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备案。

  督促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防旱职责,做好防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做好防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做好防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7  信息报告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防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防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4.7.4  凡经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灾情信息以及工程抢险信息等,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市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迅速到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防汛防早指挥机构应当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防早指挥机构应当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流域性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和闸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当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当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和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要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当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前应当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或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慰问及派出工作组

  4.12.1  根据灾害损失的严重程度和伤亡人数,可由市委书记、市长或市委、市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市委、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4.12.2  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损失情况,由市防汛办商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尽快向市政府提出具体建议方案。

  4.13  信息发布

  4.13.1  防汛防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  汛情、旱情及防汛防旱动态等,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汛办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对有重大影响的灾害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审核后,会同新闻宣传部门进行报道。

  4.13.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4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防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地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防早指挥机构应当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4.15  恢复与重建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活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4.15.1  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政府要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要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受灾群众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当地政府要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4.15.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灾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市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负责接收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以及其他援助。根据不同渠道分级接收、统计、归类整理、分发并且监督检查各种社会救助。实施过程中实现逐级负责、责任到人。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控,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对于需要心理援救的受灾群众,红十字会要组织心理专家开展心理治疗。

  4.15.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4.15.4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当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防旱水源工程应当尽快恢复功能。

  对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当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4.15.5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时,可提高重建标准。

  4.15.6  保险

  水旱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尽快赔付。

  4.15.7  防汛防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防旱部门应当针对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防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从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以及防汛防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提出改进建议,促进防汛防旱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防旱信息畅通的义务。

  5.1.2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防旱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水库、闸站和水文等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防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防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当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当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和干旱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当满足抢险急需。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  防汛队伍

  (1)值班队伍:从5月1日起,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全市有防汛任务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重要水库、水闸、泵站,昼夜值班24小时不断人,并要有领导带班,随时掌握汛情、灾情,及时反映情况,保持通讯畅通,随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2)巡逻队伍:当无锡水位超过3.90米、江阴青阳水位超过4.00米,宜兴西氿水位超过4.20米时,各地区、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组织足够力量的巡逻队伍,昼夜24小时轮流巡回检查各类防洪堤防、防洪墙、水库、水闸、泵站、涵洞等水工建筑物状况,以及危险房屋、重要仓库、油库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巡逻队伍要特别注意险工地段和病险水工程的检查,切实加强防范。对重点地段、危险地段尽可能安排夜间照明设施。

  (3)抢险队伍:当无锡水位超过4.20米并有继续上涨趋势时,江阴市、宜兴市各组织1000人以上的抢险突击队,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各组织500人以上的抢险突击队,新吴区组织200人以上的抢险突击队,由各市(县)区人民武装部直接组织,备好抢险工具、照明设备、运输车船,整装待发,随叫随到。各重点圩区镇(街道)组织100—200人抢险突击队,集中食宿,随时应急。各重点企业、各圩区村都要建立抢险突击队,随时投入抢险。

  (4)无锡城区3支队伍除值班队伍坚守岗位外,巡逻队伍和抢险队伍部署如下:

  ①城区巡逻队伍:由梁溪区防汛指挥部成立区直属巡逻队,配置人员为:原北塘片不少于100人,原崇安片不少于100人,原南长片不少于80人。同时,各区街道分指挥部也成立足够数量的巡逻队,对各类水利工程、重点防守地区昼夜巡查。各区巡逻队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②市直属巡逻队:当无锡水位达到4.50米时,市成立3支直属巡逻队:

  水上巡逻队:由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组织巡逻艇12只,每艇配备3~5人,检查巡逻北塘联圩堤防、防洪墙及梁溪区、滨湖区低洼圩区、排水片防洪墙,并管理好沿河船只,不准停靠在防洪墙旁边,以免撞坏防洪墙及损坏圩堤石驳岸。

  陆上巡逻队:由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园林局、住建局(2支)、城管局等单位组成5支陆上巡逻队,每支巡逻队配置15~20人,检查各区堤防、水闸、排涝泵站、下水道及危房情况。

  公安巡逻队:梁溪区原北塘片、原崇安片、原南长片和滨湖区各配置2支公安巡逻队,每支20人,配车辆5辆。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处理突发情况,打击趁灾打劫破坏者。

  当无锡水位达到4.50米时,城区各区沿河单位对可能出险的堤防要按每50米1人配置人员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区际结合部、单位结合部各延伸30米巡查。

  ③区抢险队伍:

  各区抢险队伍由基干民兵组成,由所在区从市、区属单位抽调。梁溪区原北塘片1500人,原崇安片1200人,原南长片1000人,滨湖区2000人,总计5700人。各区抢险队伍由区防汛指挥部负责调遣。

  公安人员抢险队伍,分3个梯队:

  第一梯队:警力350名。要求始终处于戒备状态,一遇大暴雨立即快速出动。

  第二梯队:警力400名。

  第三梯队:警力600名。

  省武警总队无锡支队抢险队伍100名。

  机械化抢险队伍:由市市政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分别抽调市政园林、海事、航道管理等部门人员、装备组成,配备挖掘机20台,翻斗车100辆,货车100辆,船只100条、吨位5000吨。

  市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市水利局下属的市城市防洪工程管理处抽调25人组成,装备有挖掘机1台、装载机1台、两栖式清淤机1台、90KW移动发电机1台、照明车1台、打桩机3台、排涝水泵35台等。

  市民兵抗洪抢险专业分队:由无锡军分区组织基干民兵101人组成无锡市民兵抗洪抢险专业分队,主要装备有冲锋舟7艘、野外作业照明灯4台、发电机3台、打桩机8台等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防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动用驻锡部队抗洪抢险救灾,统一由各市(县)、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向无锡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通过无锡军分区、省军区归口办理,经请示部队上级机关批准,统一由市政府指挥。动用民兵抗洪抢险救灾,由市(县)、区人武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无锡军分区备案。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当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3.2  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当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4  物资保障

  5.4.1  物资储备

  防汛抢险物资实行市、县(区)、镇(街道)三级储备,做到防汛部门专门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当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市防指储备的市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

  地方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确定。

  按抗御特大洪涝灾害抢险需要,全市必须储备的物资数量如下:草包150万只,编织袋600万只,土工布15万平方米,桩木1000立方米,毛竹6万枝,铅丝250吨,块石6万吨,柴油5000吨,流动机泵1000台套。

  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严重缺水地区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4.2  物资调拨

  市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市(县)、区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汛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汛办向储备单位下达调令。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当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供货单位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制,确保随时供应,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在防汛紧急时期,为确保防汛抗灾物资及时抢运、疏运,由市交通运输系统调集货车70辆,斗铲2辆,吊车2辆,船皮2000吨,以供水陆配套。当出现险情时,车、船、人(抢险队伍)昼夜待命,随时出动。一旦有特急情况,需要投入大量运力时,由市交通运输局在4小时内调集出动货车100辆、40吨液压吊机随时待命。

  为了防汛抢险需要,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对调用的物资等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占土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5.5  技术保障

  5.5.1  建设防汛防旱指挥系统

  建成覆盖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处和各市(县)、区防汛防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改进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市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市防指。

  建立和完善流域性河道、湖泊、大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建立工程数据库及流域性河道、湖泊、水库等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建立流域性河道、湖泊、大型水库的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建立市防指与各市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各市(县)、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5.5.2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6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受洪水威胁的地区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5.7  其他保障

  5.7.1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雨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7.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7.3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7.4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7.5  社会动员

  防汛防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防旱的责任。

  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防旱。

  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应当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防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防汛防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防旱工作。在防汛防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防旱行政首长应当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  培训演练

  

6.1  演习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进行有针对性的抗洪抢险演习。

  6.2  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防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当主要河湖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丘陵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防旱救灾工作。

  6.3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指负责市(县)、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市(县)、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培训工作要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培训工作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部队的培训由无锡军分区统一安排,市和地方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7  责任与奖惩

  对防汛抢险和防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社局和市防指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防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防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3  防御洪水预案:是指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8.1.4  防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防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作为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8.1.5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防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防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8.1.6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7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8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9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10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或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8.1.11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或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8.1.12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或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8.1.13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或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8.1.14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8.1.15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和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8.1.16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城市生活和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8.1.17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8.1.18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19  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中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20—50万的城市。小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城市。

  8.1.20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区、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21  汛期:每年5—9月,江淮流域降雨明显比其他月份多,我省习惯上把5—9月称为汛期。《江苏省防汛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我省的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汛期按季节可分为春汛、夏汛、秋汛、冬汛。

  8.1.22  警戒水位:指当江河湖泊的自由水面超过该水位时,将有可能出现洪水灾害,必须对洪水进行监视并做好防汛抢险准备的水位。当出现警戒水位时,要进行防汛动员,调动常备防汛队伍,进行巡堤查险。无锡主要站点警戒水位:无锡站:3.90米,洛社:4.00米,陈墅:3.90米,甘露:3.80米,江阴长江:5.50米,江阴青阳:4.00米,宜兴西氿:4.20米,太湖平均:3.80米。

  8.1.23  险情:防洪工程设施出现危及安全的异常现象称险情。常见的险情有:散浸、脱坡、漏洞、跌窝、管涌、堤岸崩塌、堤顶漫溢等。

  8.1.24  重大险情:土石坝型的小(二)型水库发生超校核洪水位,土石坝型的小(一)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洪水位,非土石坝型的小(一)型水库发生超校核洪水位;大中型水库出现大坝沉降、位移与渗漏异常及大坝出现裂缝等险情;汛期危险或病害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病害水库出现超设计洪水位;下游无村庄与重要公共设施的小(二)型水库大坝出现可能导致垮坝险情,1—10万立方米的屋顶山塘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险情;配套水闸发生可能导致失稳的险情;省重点在建水利工程出现超施工度汛标准洪水或潮位及其他可能导致重要临时工程失事的险情(特殊情况下作特大险情处理);其他可能导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紧急事态(特殊情况作特大险情处理)。

  8.1.25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负责编制,每3年对本预案评审1次,由市防汛办召集有关部门、各市(县)、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配套方案并报市防汛办备案。各市(县)、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并报市防汛办备案。

  8.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8.4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无锡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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