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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关于完善市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0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5〕106 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06-12 10:39:36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社局《关于完善市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6 月 12 日

  关于完善市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 年 6 月)

 

  为满足参保群众购药需求,进一步加强市区零售药店的定点管理,现对《无锡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锡政办发〔2010〕176 号)提出如下完善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是指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资格,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二、零售药店定点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自愿申报、空缺补点的原则确定。

  合理布局:指在居民集中居住区、集贸市场、街道(镇)所在地和其他便民地点设立定点药店。同一法人代表或同一连锁公司在同一街道(镇)定点药店的数量不能超过该街道(镇)定点总数的 1/2。

  总量控制:以街道(镇)为单位,每 1.2 万常住人口设 1家定点药店,原则上市区总量控制在 300 家左右,并根据行政区划的调整、居住人口的增加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定点数量,满足参保人员购药需求。

  自愿申报: 零售药店自愿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并遵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和执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可以申请参与摇号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空缺补点:根据定点药店的布局规划,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零售药店,在所处街道(镇)范围内定点数量存在空缺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相应的程序,根据实际缺额,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定点药店;所处街道(镇)范围内的定点数量已满的,暂不作处理。

  三、定点药店的布局规划和定点药店数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后每年向社会公布。

  四、 零售药店申请参与摇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已经在提出申请时的注册地址合法诚信经营满 2 年,且该地址所处街道(镇)范围内定点药店数量存在空缺;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保证服务质量,并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

  (四)药店经营仅限于《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的项目和批准文号为卫消字、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及常用医疗器械;

  (五)必须具有 24 小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相关品种(不少于 800 种,不含中药饮片)的能力;

  (六)应当配备 2 名以上药师(包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及药师(含)以上职称,下同),并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至少 1 名药师在岗;

  (七)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建立健全符合价格部门要求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八)建立健全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有关帐薄设置、核算和记账方法等财务制度。医疗保险药品销售单独立账,财务会计管理与药品进销存管理相符;

  (九) 药品进销存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按规定进行数据录入及传送,并接入监管部门远程管理系统;

  (十)注册资金(个体工商户为资金数额)30 万元以上;在市区快速内环范围以内的药店实际营业面积不得小于 100 平方米,其它地区的药店实际营业面积不得小于 60 平方米。

  五、具备第四条规定条件,愿意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并遵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零售药店,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参与摇号的资格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无锡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参保缴费凭证;

  (五)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半年内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药店所处街道(镇)证明、零售药店营业用房房屋产权证(或可经营 1 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

  (九)药店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会食品药品监管、价格主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对零售药店的摇号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七、具有摇号资格的零售药店,将有权参与摇号并获得唯一的摇号编码。摇号活动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选中的零售药店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与之签订定点服务协议。

  同一街道(镇)范围内具有摇号资格的零售药店编为一组。一组摇号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数量以公布的该街道(镇)定点零售药店数量缺额为准。

  八、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药店医疗保险服务进行协议管理;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对定点药店进行医保政策、业务操作的培训,培训合格的,签订包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规范、费用结算、违规处理、违约责任以及费用审核与控制管理等内容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进行审核,对合规的费用进行结算给付;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服务协议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协议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定点药店应当严格执行药品购、售管理规定,严格履行服务协议,坚持规范操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价格主管部门以及社保经办机构等单位,加强对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对定点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两年一次的审核。对于违反规定的定点药店,严格按照《无锡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锡政办发〔2010〕176 号)的相关规定限期整改或取消定点资格。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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