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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07 13:28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优化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加快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和转型升级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际,现就无锡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制定

  如下实施办法。

  一、联合验收原则及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按照“统一受理、充分授权、联合勘察、各司其职、结论明确、限时办结”的原则运作,把原来分散在多个职能部门各自开展的行政性验收工作由一个机构统筹办理,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统一组织、统一办理、统一监管。

  本办法适用市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建设工程。

  二、设立联合验收工作机构

  (一)机构设置。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合验收办),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验收办在中心服务大厅设置统一受理窗口。

  (二)机构职能。负责组织、协调联合验收部门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审批管理、现场勘察、出具验收合格文书等工作,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对联合验收工作开展全程监督检查。

  (三)机构组成。市联合验收办由市监察局、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含质量监督)、规划、环保、消防、市政园林、民防、安监、气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联合验收办主任由市建设局分管局长担任。

  三、建立联合验收工作机制

  (一)整合职能。将建设(含质量监督)、规划、环保、消防、市政园林、民防、安监、气象等部门组织的行政性验收工作,实行跨部门职能的整合,由市联合验收办牵头组织对竣工验收项目进行联合验收,打破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的现状,提高验收效率。对已纳入联合验收范围的建设项目,各部门不再另行受理验收申请。

  (二)集中办理。涉及验收业务的主管部门,要将本部门行政验收职能连同经办人员集中到联合验收办办公,并充分授予现场验收的终审权,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三)统一受理、限时办结。联合验收办实行“一窗式”综合服务模式,统一受理建设单位验收申请,约定时间集中上门统一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由联合验收办统一交予建设单位。

  四、申请联合验收的基本条件

  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及规定事项已全部竣工、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条件。

  (二)工程质量符合验收规范和标准,竣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建设工程按消防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五)建设项目已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建设,落实污染防治工作,配套污染治理设施。

  (六)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防雷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七)市政公用绿化全部竣工完成,已具备通水、通气、通电条件。

  (八)除上述内容外,其他规定的测量和监测工作均已完成。

  五、联合验收程序及方法

  (一)业务申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性质和联合验收的受理范围,按照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

  市联合验收办需提供联合验收告知单,一次性书面告知联合验收的条件、验收程序和申报资料。资料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办提交验收申请,经工作人员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出具收件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清单,待补齐材料后重新申请。

  (二)资料审查。联合验收办专项验收的审批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公示时间除外)由市联合验收办统一向建设单位反馈审查意见。特殊项目及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8个工

  作日。

  (三)现场勘察。材料审查合格、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窗口在4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由联合验收办组织各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进行现场勘察,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由建设单

  位组织到场配合现场勘察验收工作。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在现场勘察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当场出具单项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对于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的内容;情况较复杂,不能当场出具单项验收结论的,可先提出初步验收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联合验收办出具单项验收明确意见,由联合验收办统一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整改内容完成整改后向联合验收办提出复验申请,联合验收办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

  (四)出具文书。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各部门在4个工作日(公示时间除外)内出具相关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并送达联合验收办,由联合验收办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

  (五)备案。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若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土建工程、生产设备和环保治理设施或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其中土建工程纳入联合验收范围,并由环保部门或安监部门出具落实“三同时”情况检查意见;生产设备及配套的治理防护设施待达到验收条件后,由环保部门或安监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验收意见抄送市联合验收办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站在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从源头上构筑惩防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克服各种困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推广实

  施。

  (二)各司其职,责任明确。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搭建好平台,组织各部门认真进行业务梳理;联合验收办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管;市监察局要加大监督力度,将联合验收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纳入年度机关作风建设和绩效考核,为深化改革保驾护航;各审批部门要积极配合,创新工作方式,规范业务操作,提高服务水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验收标准实施各专项验收工作,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三)注重实效,推动改革。以无锡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为基础,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联合验收信息化管理平台,与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全程网上运行、监督和管理。及时总结竣工联合验收工作中存在

  的矛盾和问题,研究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制定竣工联合验收的示范文本,切实增强验收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要根据项目实际,组织预验收、分阶段验收和并联验收,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本实施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市(县)区可根据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

来源: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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