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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贯彻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12-14 10:56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锡委办发〔2008〕125号)等法律和文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充分认识深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深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群众的实际需求,统一思想、因地制宜、积极作为、落实措施,全面深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准确把握深化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一)全面深入推进。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事业单位改革进程和财力状况等实际,综合衡量社会需求、现实可行、市场可供等因素,有序调动社会力量,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全面深入地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

  (二)规范购买行为。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具体制度的研究和实践,不断改进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操作的方式方法,总结和积累实施购买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制度机制,规范购买主体行为。既要督促强化监管责任,防止购而不管,又要推动简政放权,避免购而不放,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形成符合实际、协调有力、规范高效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三)注重绩效考评。要将绩效理念贯穿于购买服务全过程,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实行绩效管理和考核验收,引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和专家等第三方力量,对服务项目管理、合同履约成效、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综合评价。将群众服务需求是否得到有效满足作为检验工作的重要标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提升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四)公开透明择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全过程、全方位向社会公开。要坚持以公开推进改革、以公开加强管理、以公开严格监督、以公开促进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明确深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目标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13〕96号中明确提出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资金管理、绩效管理要求,制订各自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方案,并实现以下目标:

  (一)积极拓展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等购买主体,要紧贴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积极拓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范围。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重点在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采购、委托、承包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科学安排购买服务预算资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对公共服务需求情况,以及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要求和绩效评价情况等,加强对购买服务预算的审核,逐步探索制定购买服务支出标准、建立购买服务评审机制,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三)强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购买公共服务应当主要以政府采购为主,凡是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要逐步减少和消除定向购买等其他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科学制定采购文件,准确设置承接主体资格条件和准入门槛,结合项目特点制定科学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加强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深化服务项目的需求论证和绩效评估,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规定、费用成本和财政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编制采购预算。周密组织采购活动,确保购买机制公平、公开、公正。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公共服务项目经过论证,实行政府采购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探索专家评审、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其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

  (四)全程开展购买服务绩效考评。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各级部门和单位在购买服务中,应当对服务承接主体进行绩效自评的约定,并在购买服务履约过程中及时组织开展服务完成情况日常绩效考核。在此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考核情况和评价结果要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和编制购买服务预算的重要依据。

  (五)大力推进服务信息公开透明。各级政府部门要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购买主体要将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绩效考核、评价结果通过网站予以公布,在采购实施过程中要将采购信息、采购方式、承接主体通过指定的媒体予以公告,以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提供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扎实深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认真组织实施。深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要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推动相关制度法规建设。

  (二)健全工作机制。深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和分工配合,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三)研究制定目录。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关注民生、体现公平、兼顾效率、先易后难、动态调整的工作方向,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和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相衔接,结合财政支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报同级政府审定后执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调研分析论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公共服务具体实施办法,提出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采购需求、准入条件、成本价格测算依据、评价标准、管理措施和监督考核办法。

  (四)积极培育市场。综合考虑本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购买机制,通过开放公共服务市场、放宽准入条件和简化登记程序等措施,发展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要强化社会力量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逐步建立起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共同提供公共服务的合作机制。

  (五)加强监督管理。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管理。监察、审计部门要将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作为纪律监察、资金审计范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2日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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