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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03-00024 | 生成日期 | 2003-09-30 | 公开日期 | 2003-09-30 |
| 文件编号 | —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建设局 | 附件下载 | — — | ||
| 内容概述 | |||||
锡建管办[2003]4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无锡市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设资产经营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我市建筑业工伤死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建筑业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无锡市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如下: 1、凡我市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含房屋拆除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无锡市(包括各市[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办理安监手续时,应当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安全条件”预审查,并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3、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日常管理,并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统一表式做好检查记录和资料积累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4、施工现场使用的井架、提升机、砼搅拌机、砂浆机、机动翻斗车等中小型机械设备、必须由施工企业安全设备部门按照建设部JGJ59-99检查标准自行组织使用前的安全验收,经验收合格、企业安全负责人签字后方准投入使用;安监站应加强对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 5、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系统、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房屋拆除工程以及深基坑围护结构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到有方案,有论证,有签字审批和验收手续。 6、各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关于严肃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锡建管[2002]31号)文件要求,对发生的伤亡事故应根据省局规定的各事故级别、上报时间期限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市(县)、区建设局和安监局上报,各市(县)、区建设局和安监局应及时向市建设局和市安监局上报。 7、凡在全市组织的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等综合性执法大检查活动中被查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其执法部门将按“无锡市项目经理违章扣分管理办法”对项目经理予以扣分,并将项目经理及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项目经理管理手册》和《企业信用手册》,作为年检的依据。 8、凡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一人事故的施工企业,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停止3个月招投标资格。凡一年内发生二起死亡一人或一起死亡二人事故的施工企业,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停止6个月招投标资格。凡一年内发生三起死亡一人或者发生一起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停止一年招投标资格。凡瞒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将停止一年招投标资格。 9、凡发生第7条和第8条情况之一的企业及项目经理,市建设局将根据《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违章扣分管理办法》对项目经理实施扣分,并将视情节建议省建设厅对项目经理或企业给予降级或取消资质(资格)的处罚,其不良行为将记入《项目经理管理手册》和《企业信用手册》,在“无锡市建设信息网”和“江苏建筑业网”上予以公示,并作为项目经理、企业年检的依据。 10、本规定与《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违章扣分管理办法》(锡建工[2003]4号文件)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苏建发[2002]264号文件)同步实施,联动执法。 11、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建设局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建筑 安全管理 意见 抄 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抄 送:市安监局、安监站、建管处、质监站、招标处、有关单位 打 印:李世杰 校 对:华崇乐 无锡市建设局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印发
来源:无锡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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