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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03-00007 | 生成日期 | 2003-03-26 | 公开日期 | 2003-03-26 |
| 文件编号 | —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建设局 | 附件下载 | — — | ||
| 内容概述 | |||||
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绿化迁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完成工程建设目标任务,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建设实际,对我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中的绿化迁移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道桥、广场、环境绿化、公共建筑等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绿化迁移。第三条 绿化迁移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确定迁移施工单位,根据规定不实行招投标的工程, 可以由重点工程所在区的绿化养护管理单位承担。第四条 工程实施前由建设单位对需迁移树木的品种、规格、数量等会同绿化迁移施工单位现场清点、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迁移申请手续,确定绿化迁移方案。第五条 凡有条件一次性迁移到其它重点工程绿地种植的树木,应一次迁移到位。该项迁移费用按有关规定计取,由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六条 需另行安排移植地点的绿化,应当由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与园林局共同确定移植地点,由园林局监管、编号、建档,以后城市重点工程需要时,应无偿提供。该项迁移费用按有关规定计取,由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根据建设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以树抵工”的办法进行绿化移植。采取“以树抵工”的办法迁移的树木,由迁移单位迁走,树木产权归迁移单位,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不再承担迁移费用。 “以树抵工”的办法应当以建设工程整体为单位实施,不得将绿化分解后对部分树木采取“以树抵工”的办法实施。第七条对于无移植价值的杂树、病树等,经园林局批准,可实施倒伐,倒伐费用由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八条 古树名木、珍稀树木、大型树木及大面积成片绿地的迁移、需采取特殊移植方法或有条件实施招标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迁移实施单位,迁移费用按中标价由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九条 属单位、村镇和私人种植的树木,由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后,参照上述条款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无锡市 建 设 局 无锡市园林管理局 无锡市 财 政 局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来源:无锡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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