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项类别:便民服务-办理类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具体受理地点见办理流程
联系电话:0510-12329监督电话:0510-12345
办理时间:具体受理时间见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0元
- 办事指南
一、未签订网银业务的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地点 | 办理部门 |
---|---|---|---|
减少汇缴职工 | 单位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填好《无锡市职工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册》。 | 单位选定的公积金汇缴银行(见下表) | 银行汇缴柜台 |
二、签订网银业务的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地点 | 办理部门 |
减少汇缴职工 | 单位直接在网银业务系统内办理申报及汇缴业务。 | 无(使用个人电脑操作) | 单位经办部门 |
汇缴服务场所及时间(营业部)
单位名称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建设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 |
五爱路88号 |
周一至周五 |
82812421 |
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 |
和风路26号汇融广场F1层 |
周一至周五 |
85259562 |
建设银行胜利门支行 |
解放西路236号 |
周一至周五 |
82693084 |
建设银行滨湖支行 |
建筑西路586号 |
周一至周五 |
85817322 |
建设银行度假区支行 |
梅梁路22-1号 |
周一至周五 |
85992911 |
工商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 |
五爱路30号 |
周一至周五 |
82740545 |
工商银行新吴支行 |
旺庄路124号 |
周一至周五 |
83192725 |
农业银行梁溪支行 |
清扬路88-8号 |
周一至周五 |
85046973 |
农业银行滨湖支行 |
建筑西路585-8号 |
周一至周五 |
80929478 |
农业银行新吴支行 |
和风路26号汇融广场2号 |
周一至周五 |
80929523 |
中国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 |
中山路258号 |
周一至周五 |
81168111 |
中国银行开发区支行 |
旺庄路140号 |
周一至周五 |
85214816 |
交通银行梁溪支行 |
人民中路198号 |
周一至周五 |
82735932 |
江苏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 |
金融七街18号 |
周一至周五 |
85758752 |
江苏银行无锡城中支行 |
工运路8号 |
周一至周五 |
82322237 |
银行网点作息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00
如遇法定节假日以上网点不办理公积金汇缴业务
服务场所及时间(江阴市)
单位名称 | 办理地址 | 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阴市分中心 |
江阴市长江路18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00-16:30) |
0510-12329 |
江阴农商行澄江支行 |
江阴市环城南路199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6:00) |
86880590 |
如遇法定节假日以上网点不办理公积金汇缴业务
服务场所及时间(宜兴市)
单位名称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市分中心 |
宜兴市宜城街道永安路15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00) |
0510-12329 |
如遇法定节假日以上网点不办理公积金汇缴业务
服务场所及时间(锡山)
单位名称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建行锡山支行 | 锡山区东亭街道二泉中路78号 | 周一至周五 | 82400262 |
建行东湖塘支行 | 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振湖街1号 | 周一至周五 | 88791503 |
工行锡山支行 | 锡山区东亭街道迎宾北路4号 | 周一至周五 | 88709677 |
农行锡山支行 | 锡山区东亭街道南区横路4号 | 周一至周五 | 88708805 |
中行锡山支行 | 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东路82号 | 周一至周五 | 88703311 |
银行网点作息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00
如遇法定节假日以上网点不办理公积金汇缴业务
服务场所及时间(惠山)
单位名称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工行惠山支行 | 惠山区政和大道196号 | 周一至周五 | 83588713 |
农行惠山支行 | 惠山区政和大道178号 | 周一至周五 | 83590587 |
中行惠山支行 |
惠山区政和大道186号 |
周一至周五 |
83593329 83590191 |
建行惠山支行 | 惠山区政和大道200号 | 周一至周五 | 83570106 |
银行网点作息时间: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6:30
如遇法定节假日以上网点不办理公积金汇缴业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 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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