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项类别:便民服务-办理类
法定时限:符合条件,当场办理
承诺期限:符合条件,当场办理
办理地点:具体受理地点见办理流程
联系电话:0510-12329监督电话:0510-12345
办理时间:具体受理时间见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0元
- 办事指南
一、本市内转移:
(一)提供材料:
(1)《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册》并加盖新单位公章。
(二)注意事项:
注1:职工公积金关系调动先由原单位将职工做封存处理,再由新单位当月申报时在《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册》做新增汇缴。
注2:本市内转移的转出单位已关停并转的,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能提供公积金红卡或磁卡的,办理时提供红卡或公积金对账磁卡、职工身份证原件。
(2)既无法提供公积金红卡或磁卡的,中心系统中又无相应的身份证号码信息的职工,办理时需提供盖有转出单位公章的退工单、劳动合同、工作调动单、协保续保协议书、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其他中心认可的材料,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原件。
二、转出本市的转移:
职工本人至转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相关申请。
三、转入本市的转移:
(一)提供材料:
(1)异地转移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转出地中心名称、原单位名称及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二)注意事项:
1、职工申请异地转入时,职工本人需在本市设立账户并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
2、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申请委托书》;
(2)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一)外市转入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地点 | 办理部门 |
申请 | 申请人带齐材料至办理地点 | 办理地点见下表 | 中心汇缴窗口 |
审核 | 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 | 办理地点见下表 | 中心汇缴窗口 |
出具证明 | 符合条件,材料无误,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并向转出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 办理地点见下表 | 中心汇缴窗口 |
余额转入 | 中心凭转出地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银行进账单,审核入账。 | 单位汇缴银行 | 银行汇缴窗口 |
异地公积金转移服务场所及时间
单位名称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 |
运河东路388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00-16:15) |
0510-12329 |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阴市分中心 |
江阴市长江路18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00-16:15) |
0510-12329 |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市分中心 |
宜兴市宜城街道永安路15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6:15) |
0510-12329 |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锡山分中心 |
锡山区东亭街道迎宾北路8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00-16:15) |
0510-12329 |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山分中心 |
惠山区政和大道206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00-16:15) |
0510-12329 |
如遇法定节假日以上网点不办理公积金汇缴业务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 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2)《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的通知》(锡房金【2019】54号)
一、自2019年10月25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缴存职工无需再提供无锡市社保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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