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关于启用〈同意施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通知〉的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7日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为了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2022年5月31日修订),健全出具证明制度,现将《关于〈关于启用〈同意施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通知〉的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请于7月30日前反馈至无锡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袁敏芸,联系电话:81823276。
关于《关于启用〈同意施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通知》的修改意见
(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于2022年5月31日通过修改决定,基于上位法修改的原因,现对《关于启用〈同意施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通知》(锡人口计生〔2007〕43号)作出如下修改:
第一条修改为“凡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必须持有现居住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手术证明》,方可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获准开展的业务项目范围内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对持有《医学诊断意见书》、确因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无需出具《手术证明》。”
将有关条款中的“人口计生部门”、“计划生育部门”改为“卫生健康部门”。
本修改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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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卫计委意见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