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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起降飞行的通告

时间:2008-8-3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锡政通[2008]4号

  为保障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安全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至9月25日,为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飞行禁止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飞行禁止期间,禁止一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面、空中进行起降飞行活动。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的管理,严格落实禁飞规定;公安、体育、气象、口岸、无线电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体育、气象、口岸、无线电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一日

责编:《中国无锡》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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