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质押贷款。 (一)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中国工商银行对从其指定的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个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额度的确定,按购车担保不同分三种情况: 以贷款人认可的质押方式提供担保,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人首付不低于购车款的20%,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车款的80%; 以所购车辆及其他财产抵押申请贷款的,借款人首付不得低于购车款的30%,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车款的70%;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借款人首付不得低于购车款的40%,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期限: 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利率: 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期限利率执行。贷款利率的浮动,按我行规定的浮动范围执行。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及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指定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保证三种。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对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期限最长可为8年(含),不得展期。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额度: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起点为人民币50000元,最高额为200万元。借款人贷款额度按以下情况区别掌握:以个人住房抵押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以个人商用房抵押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执行。 (三)个人经营贷款: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借款人合法投资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借款人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在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或牡丹卡帐户并签订同意从帐户中扣收贷款、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客户,均可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经营性综合消费贷款的主要用途为:采购原辅材料或商品;营业用房的装饰装修、水电安装;购置低值易耗品和单台价值10万元价值以下的小型设备;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用途。贷款额度: 个人经营综合消费贷款最低额为5万元,最高额为300万元。具体发放金额要结合借款人资信状况、贷款担保方式加以确定。 以两证齐全、产权明晰的个人住房作抵押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交易价值或评估价值(以较低者为准)的60%。以两证齐全、产权明晰的个人商用房作抵押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交易价格或评估价值(以较低者为准)的50%。以存单、国债、保单等权利作质押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质押品面值的90%。 贷款期限: 一般为一年(含),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及对应现金流进行确定。 (四)个人质押贷款:是客户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单、我行签约保险公司的人寿保单作质押,从银行取得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特点是存贷结合、方便灵活。适合于客户临时用款时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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