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虑“公有民办”学校改革中,各级对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都作了重点思考和研究,在市里出台的文件也作了明确规定,总的原则是平稳过渡,妥善安排。主要精神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原借用的财政拨款的公办教师全部退回公办学校,本人自愿的也可进入民办学校工作,但不再保留原身份性质;2007年底前入编在岗的自收自支事业编制教师,由相关市(县)区和市学校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安置,在到龄退休时可按原身份性质办理退休手续;通过人才市场聘用的教师,按聘用合同规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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