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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普通高中退费规定
【来源】 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 2008-05-09 09:07 【 】 【浏览次数】 【打印】【关闭】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学费、住宿费。择校生录取后,已缴纳择校费并取得学籍,但尚未参加学习而退(转)学的,可退还三分之二的择校费,已参加学习的,因家庭迁离省辖市境而退(转)学的,可按已学习的时间计算退还部分择校费。

 

责编:《中国无锡》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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