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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锡房金规〔2018〕3号)

发布时间:2018-06-29 11:1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466304583/2018-00017
发文日期
2018-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文件编号
锡房金规〔2018〕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房屋,租金,贷款,利率,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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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无房租住自住商品住房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经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额度至每人每年12000元。

  二、提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加大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保障力度。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额度可不与缴存余额关联计算,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低收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可不与缴存余额关联计算,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它规定不变。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