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土地收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锡房金【2017】13号)
发布时间:2017-04-18 09:1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466304583/2017-00011
- 发文日期
- 2017-04-17
- 公开日期
- 2017-04-18
- 文件编号
- 锡房金【2017】1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房屋,资金,房产
- 文件下载
- 下载
- 内容概述
- 关于补缴土地收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锡房金【2017】13号)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配合无锡市区经济适用房及拆迁安置房的上市交易,自2017年4月19日起,因经济适用房及拆迁安置房上市补缴土地收益的职工,按下列规定提取本人或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微信预约
为保证正常的提取秩序,避免集中办理,职工办理业务前应登陆无锡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我的账户—业务办理”菜单并预约提取时间和网点。
二、办理时应提交的资料
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不动产权利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公积金提取申请单、补缴土地收益缴款收据。
三、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为补缴土地收益缴款收据开具日期前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保留百元以下的账户余额),同一套住房的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补缴土地收益费用。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