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2-09 09:12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常年禁止捕捞和垂钓”。第三款:“长江干流江苏段在禁渔期内禁止垂钓”。
《无锡市饮用水源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和一切可能造成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无锡市蠡湖风景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六款:“禁止擅自垂钓、捕捉水生动物、游泳”。
《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农渔[2020]12号)文件中第三项第一点主要任务中规定:“加强与公安、海事、水利等部门的执法联动,强化重点水域、重点对象、重要时段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群体性、团伙性等非法捕捞行为。依法查处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行为”。
因此,在长江、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蠡湖(五里湖)是禁止垂钓(包括娱乐性垂钓)的,在太湖其他区域娱乐性垂钓(一杆一钩)是允许的,而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是不允许的。
来源: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