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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第三季度违法广告案件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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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20-06298 生成日期 2020-11-12 公开日期 2020-11-12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无锡市第三季度违法广告案件典型案例发布

  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发布第三季度违法广告案件典型案例

  01案例一: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江阴)

  当事人多次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广告:某品牌非医疗器械的颈椎按摩仪广告中大量使用医疗用语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XX推广大使”的教育培训广告中含有用课程受益者名义对课程效果作推荐证明的内容、某品牌化妆品套盒的广告中含大量虚假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2020年7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134760元、罚款人民币153560元。

  02案例二:无锡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江阴)

  当事人在其网站发布的普通预包装食品广告中含有“降血糖、降血压、降血脂……抗癌防癌、抗衰老、抗氧化、降血脂、软化血管等功能,特别适用于糖尿病患者、‘三高’人群等”“具有减肥健美、塑形瘦身、美容美颜、补气补血、降糖降脂等多种功效”“经中国药科大学动物药理作用检测成功,具有很强的软化血管、抗衰老、降血尿酸、抑制肿瘤生产病变等作用”“含有增强机体免疫力、抗癌防癌、降压降脂、软化血管、抑制炎症等多种功能的活性成分”“功效:……改善月经不调,便血,尿血现象,延长绝经期等作用”等内容。另,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多份宣传普通预包装食品治疗功效的产品宣传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2020年7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300元。

  03案例三:宜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宜兴)

  当事人在其产品没有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天猫平台网页上标注有专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2020年6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04案例四:无锡某工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锡山)

  当事人在其网店发布含有“超细纤维 最专业的做工 最公道的价格 最优质的服务”字样的广告,同时对部分未获得专利的产品宣称有专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2020年6月,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000元。

  05案例五: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惠山)

  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发布含有其商品专利号的广告,事实上该专利已经失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2020年6月,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000元。

  06案例六: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滨湖)

  当事人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一款名为“**男人性保健品”的商品时发布含有虚假文字内容的广告,且实际上该产品为化妆品(外包装标签标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7月,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000元。

  07案例七:滨湖区某美容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店堂内发布含有“远离女性生殖系统疾病、远离糖尿病,骨质疏松,心血管疾病,远离癌症”、“达到消除内分泌失调症状,改善容颜,抗衰防老的功效”、“排出经络垃圾,……,修复变形脊柱和关节”、“解决眼部……汗管瘤”、“解决气血不足,代谢缓慢,内脏功能失衡,肩颈、关节问题等身体亚健康问题”、“茶树消炎杀菌…… 空气消毒数第一;沉香醇百里香 ……抗菌杀毒全方位;……;蓝胶尤加利 蓝尤抗菌抗病毒 免疫支援抗感染。”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9月,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000元。

  08案例八:江苏某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梁溪)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疾病治疗的食品广告及标注虚假的产品销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2020年8月,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000元。

  09案例九:无锡市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梁溪)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有“XX集团是中国最早致力于医疗美容的专业连锁机构之一,自2001年成立至今,已在全国13个城市建立17家高端医美连锁机构,组建了100多位中韩医美大师、近千名医护保障人员的专业医疗团队,是目前国内规模和实力最为雄厚的医学美容连锁医院品牌。”的内容,其中“最早”、“规模和实力最为雄厚”并没有事实依据,所列举的数字也无相应依据,均为夸大的虚假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8月,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000元。

  10案例十:江苏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新吴)

  当事人通过网页发布含有“XXXX 整体橱柜 全屋定制 招商热线4008-XXX-XXX”等内容的招商广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风险责任承担未作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8月,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0元。

来源: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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