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English EN
手机客户端 无障碍浏览 长者版

提示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正文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的通知(锡房金【2020】29号)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20-06044 生成日期 2020-10-28 公开日期 2020-10-29
文件编号 锡房金【2020】29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的通知

各缴存职工:

  根据江苏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参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67-2017),现对本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办理材料作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偿还住房贷款业务

  借款人本人申请办理委托还贷业务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配偶及参与还贷的直系亲属申请办理委托还贷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贷款合同外,还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申请办理出境定居提取业务时,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上述办理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28日

来源: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我们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问答知识库
灵锡APP
锡企服务平台
回到顶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