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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无锡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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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20-03956 生成日期 2020-07-22 公开日期 2020-07-27
文件编号 锡卫妇幼〔2020〕10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做好无锡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关于做好无锡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新吴区民政卫健局、无锡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管理,加强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妇幼〔2018〕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0年全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工作

  (一)考核范围

  在我市依法取得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开展相应专业的技术服务人员。

  (二)考核内容

  1.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内容、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育医学意见、婚前保健工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

  2.助产技术:接产及助产技术、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的诊治、孕产期保健与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高危妊娠管理、母婴危急重症救治技术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

  3.计划生育技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流产后关爱(PAC)、免费避孕药具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

  (三)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为实践技能考核与理论考试相结合,实践技能考核合格者参加理论考试。

  (1)实践技能考核:包括病例分析和基本技能操作。婚前医学检查实践技能考核由无锡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助产和计划生育实践技能考核市区片由无锡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考核,江阴市、宜兴市由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核,无锡市卫生健康委派专家巡考。实践技能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组织补考。

  (2)理论考试:助产(医生类和护士类)、计划生育、婚前医学检查理论考试由无锡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设立统一考场。

  (四)考核人员条件

  1.婚前医学检查

  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妇产科或外科临床工作3年以上,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拟在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或已经超过有效期的、拟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

  2.助产技术服务

  (1)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计划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生、护士(助产士)或已经超过有效期的、拟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生、护士(助产士)。

  (2)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1年内拟申请助产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中计划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并符合第1款中规定的人员。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妇产科临床3年以上,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或已经超过有效期的、拟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

  (2)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1年内拟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计划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符合第1款中规定的条件人员。

  二、报名、考核及发证安排

  (一)报名工作

  凡是符合助产(计划生育、婚前医学检查)技术考核对象条件的,均可报名,递交纸质申请材料(附件1、附件1-1和附件1-2)。各医疗机构统一将考试人员纸质材料于8月15日前报送所在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市(县)区8月20日前将报名材料报送市妇幼保健院群体保健科。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由所在医疗机构8月20日前直接报送市妇幼保健院群体保健科。只考核新生儿复苏的人员仅需填写附件1-1表格上报即可。

  (二)审核工作

  9月5日前各市(县)区、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完成考核资料审核;9月15日前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成审核。

  (三)考核工作

  1. 实践技能考核原则上于10月20日前完成(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江阴市、宜兴市实践技能考核成绩在10月20日前加盖公章后报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同时上报电子文本)。

  2. 理论考试时间为10月31日(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四)发证工作

  执业护士和非妇产科执业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机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许可权限,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考核成绩核发通过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加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章。

  妇产科执业医师:根据机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许可权限,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妇产科执业医师通过人员名单上加盖单位公章后递交辖区负责医师执业注册的部门,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备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并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栏”打印盖章,不再单独发放国家统一制式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考核发证工作于11月底前全面完成,发证完成以后1周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考核发证人员汇总表电子文本(附件2)报送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妇幼处(邮箱:sqbjwx@163.com)。

  三、定期考核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医护人员“三基”训练考试等规范要求,对已经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所有医护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中要加强助产和计划生育技术等实践技能操作的考核,提升技术服务人员的能力水平,加强专项技术人员监管,提高服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定期考核数据由各医疗机构按照考核周期、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许可权限,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报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时上报电子文本格式,定期考核情况一览表样表见附件3),对于定期考核不合格或者未连续考核的,将视作新上岗人员重新参加考试,合格后取证。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发证是提高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水平、规范依法执业行为的保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考核发证工作方案,确定专人负责,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严格把好人员准入关,严格按照要求和时间节点落实相关工作,确保报名、审核、考核、发证工作有序开展,圆满完成考核发证工作。

  (二)严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评定结果,一经发现,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要求,列入当地信息系统黑名单。

  (三)为使考核发证工作顺利开展,便于联系和沟通,各级管理人员可加入无锡市母婴技术考务群(QQ号:243357298)。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曾永红,联系电话:81823296。

  附件: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考核对象需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的纸质审核材料清单

  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考核发证人员汇总表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定期考核情况一览表附件.docx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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