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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20-01060 | 生成日期 | 2020-03-04 | 公开日期 | 2020-03-04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民政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市区社会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特岗津贴实施细则 |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无锡市推进养老护理型床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14号)等文件要求,加大对养老行业医护人员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特岗津贴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市区范围同一医养结合型社会办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专技岗位(包括护理员、社工、医生、护士和康复师)工作1年以上;
2.持有与养老护理专技岗位技能相匹配的相关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有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缴纳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
连续在同一医养结合型社会办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专技岗位(包括护理员、社工、医生、护士和康复师)工作1年以上(以社保缴纳等相关证明材料为计算依据),从第二年起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特岗津贴;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特岗津贴增加100元。工作年限10年(含)以内的,最高补贴至每月500元;连续工作11年以上的,补贴标准为每月800元。
2018年1月1日之前在同一医养结合型社会办养老机构中工作的,享受特岗津贴政策的工作年限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三、申请材料
申请特岗津贴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无锡市市区社会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特岗津贴人员名单》和《无锡市市区社会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特岗津贴资金审核表》(一式四份);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或备案证明;
3.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
4.医疗机构登记证书或备案证明;
5.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用工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7.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8.对应岗位的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9.本人有效银行卡卡号;
10.个人诚信承诺书;
11.用人单位信用承诺书。
四、发放方式
特岗津贴按照公历年每年结算一次,于次年第二季度一次性发放至养老医护人员个人账户。
如享受特岗津贴申请人离职,从离职的当月起停止享受特岗津贴。
申请人离职后,重新返回原医养结合型社会办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专技岗位工作的,享受特岗津贴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五、资金保障
市区社会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特岗津贴由市、区财政按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分担机制共同承担,各级政府要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给予足额保障。
六、申请流程
1.每年4月30日前,市区各社会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将本机构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连同养老医护人员《个人诚信承诺书》(见附件1)、机构《用人单位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一并上报所在区民政局审核。
2.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填写《无锡市市区社会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特岗津贴人员名单》(见附件3)和《无锡市市区社会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特岗津贴资金审核表》(见附件4)一式四份,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拨付资金。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4.区民政局在收到财政拨款后将资金及时划入养老医护人员的个人账户。
七、监管考核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对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等工作严守程序、严格把关,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八、其它
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来源:无锡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