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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19-10803 | 生成日期 | 2019-09-20 | 公开日期 | 2019-09-20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2019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 |
2019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
该单位危险废物处理车间1(丁类)与员工宿舍(设置在车间1北侧5层楼的第3、4、5层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7日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锡安监支三责改〔2019〕050701号),责令该单位对此项事故隐患于2019年6月6日前整改完毕,并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的罚款。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捌千元整(¥8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决定该单位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已经履行到位。
来源:无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