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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19-10802 | 生成日期 | 2019-09-20 | 公开日期 | 2019-09-20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2019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2019年执法检查计划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和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 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
2019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2019年执法检查计划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和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
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6月26日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锡安监支三责改〔2019〕062601号),责令该单位对此项事故隐患于2019年7月25日前整改完毕,并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罚款。
该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6月26日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锡安监支三责改〔2019〕062601号),责令该单位对此项事故隐患于2019年7月25日前整改完毕,并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罚款。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鉴于该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和案件调查,对我局执法人员发现的违法行为,积极按要求采取措施整改,故对该单位的行政处罚采取合理的自由裁量。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我局于2019年6月26日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锡安监支三责改〔2019〕062601号),责令该单位对上述两项事故隐患于2019年7月25日前整改完毕,现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罚款。
该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并缴纳了罚金。
来源:无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