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28 14:48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125号)第四条 “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的规定,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市区特困人员供养和市区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19﹞21号)精神,对我市市区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相应进行调整:
一、从2019年7月1日起,市区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调整为1440元/月。执行对象为今年7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按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19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